公務員考試:《行政許可法》知識競賽題及參考答案
五、問答題
1、《行政許可法》的立法背景?
答:(1)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和加入世貿組織的新形勢。
(2)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迫切需要。
(3)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客觀要求。
(4)建設法制政府的客觀必然。
(5)鞏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果,推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深化的需要。
2、《行政許可法》的立法宗旨?
答:規(guī)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
3、《行政許可法》的立法目的?
答:(1)、規(guī)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
(2)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
(3)保障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
4、《行政許可法》立法的重要意義?
答:(1)《行政許可法》的出臺有利于推進和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
(2)《行政許可法》的制定,將有力地推進政府職能的轉變。
(3)制定《行政許可法》有利于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和與國際規(guī)則相協調。
(4)依照《行政許可法》,在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的各個環(huán)節(jié)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權益將得到全面保障。
(5)《行政許可法》的制定,強化了行政機關的責任,有利于從根源上和制度上杜絕審批中存在的腐敗現象。
5、什么是行政許可?
答: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稱為行政許可。
6、什么是行政許可的四個特征?
答:(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為。
(2)行政許可是外部行為。
(3)行政許可是管理性行為。
(4)行政許可是準予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7、《行政許可法》的適用范圍?
答:依照《行政許可法》第一章第3條的規(guī)定: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8、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的七項原則是什么?
答: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遵循以下七項基本原則:
(1)合法原則;(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3)便民原則;(4)救濟原則;(5)信賴保護原則;(6)行政許可不得轉讓原則;(7)監(jiān)督原則。
9、什么是"合法原則"?
答:合法原則,是指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
10、何為行政許可的"公開原則"?
答:(1)設定行政許可的過程應當是開放的;
(2)凡是行政許可的規(guī)定都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
(3)行政許可實施的程序都應當是具體、明確和公開的。
(4)行政許可的實施期限是公開的;
(5)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情況除外)。
11、何為行政許可的"公平、公正"原則?
答: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時,不僅在實體和程序上要合法,并且還要合乎常理。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時,應平等地對待所有個人和組織,禁止搞身份上的不平等。
12、"便民原則"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答:(1)行政許可依法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機關應當確立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2)應允許申請人通過信函、傳真及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提出申請,并將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3)應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中的錯誤,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4、對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齊全的申請,應當盡量當場受理,不得拖延。5、應當嚴格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完有關事項。
13、"救濟原則"體現在哪三個方面?
答:(1)陳述權和申辨權;
(2)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請求賠償權。
14、什么是"信賴保護"原則?
答:行政機關作出許可后,不得擅自改變已經依法生效的行政許可,即使是因為政策變化,工作失誤或經驗不足等原因。如果由于公共利益的原因,確需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也要依法進行,盡可能提前告知老百姓,并對老百姓因此愛到的財產損失給予補償。
15、什么是行政許可"不得轉讓"原則?
答:行政許可法第1章第9條規(guī)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16、行政許可的監(jiān)督包括哪兩個方面?
答:一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監(jiān)督;二是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的監(jiān)督。
17、什么是行政許可的設定?
答:行政許可的設定是指國家機關依照職權和實際需要,在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中自行創(chuàng)制行政許可的行為。
18、設定行政許可的三項原則是什么?
答:(1)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律。
(2)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有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積極性、主動性的發(fā)揮,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
(3)設定行政許可要有利于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tài)環(huán)境的協調發(fā)展。
19、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分為哪幾類?
答:依照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可以總結為以下五項:(1)安全事項;(2)特許事項;(3)認可事項;(4)核準事項;(5)登記事項。
20、法定可設事項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答:(1)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有效調節(jié)的;
(3)行業(yè)組織或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jiān)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21、地方性法規(guī)和省級政府規(guī)章對哪些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答:地方性法規(guī)和省級規(guī)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yè)或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
22、哪些法律規(guī)范和規(guī)范性文件具有行政許可設定權?
答: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guī)及省級政府規(guī)章具有行政許可設定權。
23、臨時性許可的實施期限,臨時性許可期滿后如何處理?
答:臨時性許可期限為一年,期滿后如需繼續(xù)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
24、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地方規(guī)章對實施行政許可是否有規(guī)定權?
答:有。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地方規(guī)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guī)定。
25、為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guī)定,能否增設行政許可或增設條件?
答:不行。法規(guī)、規(guī)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guī)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guī)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
26、設定行政許可應當規(guī)定的內容?
答:應當規(guī)定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條件、程序、期限。
27、請簡述設定行政許可的聽取意見和說明理由制度?
答:起草法律、法規(guī)和省級人民政府規(guī)章草案,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單位應當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說明設定行政許可的理由。
28、請簡述行政許可評價制度?
答:(1)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許可進行評價。
(2)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許可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并將意見報告給該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許可的設定或實施機關就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29、請簡述授權停止實施行政許可制度?
答:《行政許可法》授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法規(guī)設定的有關經濟事務的行政許可,認為其在本區(qū)域內通過其他方式能夠達到設定行政許可的管理目的的,報國務院批準后,可以在本行政區(qū)域內停止實施該行政許可。
30、行政許可的法定實施主體有哪些?
答: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職權和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
31、行政機關能否委托其他行政機關或組織實施行政許可?
答: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但不能委托行政機關以外的其他組織或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32、行政機關委托實施行政許可應當承擔的義務。
答:委托機關應當將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33、委托機關對受委托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承擔的責任和后果?
答:委托機關對受委托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當負責監(jiān)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34、受委托機關在什么范圍內以誰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受委托機關能否再委托?
答:受委托行政機關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35、什么叫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
答:經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
36、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時,依法應當如何辦理?
答: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37、行政許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分別實施時,可以怎樣處理?
答:行政許可由地方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本級政府可以確定一個部門受理許可申請并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后統一辦理,或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
38、《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過程中涉及的檢驗、檢測、檢疫的實施主體如何規(guī)定的?
答: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的檢驗、檢測、檢疫,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實施的外,應當逐步由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yè)技術組織實施。
39、承擔檢驗、檢測、檢疫的專業(yè)技術組織及其有關人員對檢驗、檢測、檢疫結論承擔什么責任?
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0、《行政許可法》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紀律要求?
答: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向申請人提出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
41、《行政許可法》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的紀律要求?
答: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不得索取或收受申請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42、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提出行政許可申請?向誰提出?
答: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43、申請人能否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
答: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依法應當由申請人本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
44、行政許可公示的內容。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應履行的義務?
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有關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應在辦公場所公示。行政機關應對公示的內容予以說明、解釋,并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45、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時的法定義務有哪些?
答:申請人應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46、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能否提出附加要求?
答: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47、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48、申請事項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應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49、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應當允許當事人當場更正。
50、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51、申請事項依法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應當受理該行政許可申請。
52、行政機關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什么憑證?
答: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53、《行政許可法》對行政機關提高效率,方便申請人有何要求?
答: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有關制度,推行電子政務,在行政機關的網站上公布行政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采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應當與其他行政機關共享有關行政許可信息,提高辦事效率。
54、什么情況下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答: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
55、什么情況下行政機關應指派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核查?
答: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56、需要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應當如何辦理?上級行政機關能否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答:下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行政機關,上級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57、行政機關對許可申請審查后,發(fā)現什么情況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
答:發(fā)現該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
58、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審查后,應當如何作出決定?
答;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guī)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59、什么情況下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答: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60、行政機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時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答;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61、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時應當履行的義務?
答:應當把該項行政許可予以公開。
62、請列舉幾樣許可證件的種類?
答:(1)許可證執(zhí)照或其他許可證書。
(2)資格證、資質證或其他合格證書。
(3)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證明證件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63、行政許可的適用范圍?
答:法律、法規(guī)設定的行政許可,其適用范圍沒有地域限制的,申請人取得的行政許可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64、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一般期限是幾天?可以延長的期限是幾天?延長期限時,行政機關應當履行的義務是什么?
答:一般期限是二十天。二十天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天,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65、行政許可采取統一或聯合、集中辦理的期限是幾天?可以延長的期限是幾天?延長期限時,行政機關應履行什么義務?
答:行政許可采取統一或聯合、集中辦理的不得超過四十五天;四十五天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天,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66、多層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時,下級機關的審查期限是幾天?
答:下級行政機關的審查期限是二十天。
67、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的決定后,頒發(fā)、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加蓋標簽和印章的期限是幾日?
答:10日
68、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情況下,所需時間是否包括在法定期限內?行政機關對所需時間的告知義務及方式?
答:不包括在法定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69、在什么情況下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70、在什么情況下行政機關應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依法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答: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71、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聽證申請的時限?行政機關收到申請后組織聽證的時限?
答: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應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72、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是否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承擔?
答: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73、請詳述舉行聽證的具體程序?
答:(1)行政機關應當于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3)行政機關應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4)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并進行申辯和質證。
(5)聽證應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蓋章。
74、被許可人能否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
答:能,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xù)。
75、被許可人能否要求延續(xù)行政許可的有效期?
答:能,但被許可人必須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該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76、行政機關應于何時作出是否準予延續(xù)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該許可是否繼續(xù)有效?
答:行政機關應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xù)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xù)。
77、國務院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適用什么規(guī)定?
答:國務院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78、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行政許可決定應以什么方式作出?
答:應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
79、需要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決定應依據什么作出?
答:依法應舉行國家考試,行政機關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80、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決定在有多數申請人的情況下,應根據什么作出?
答:行政機關應根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81、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許可事項監(jiān)督檢查能否收費?
答:不能收費。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82、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能否收費?
答:不能收費
83、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如何保障?
答: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列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84、《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收費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收取費用的,應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所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機關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機關返還或變相返還或變相返還實施行政許可收取的費用。
85、行政機關層級監(jiān)督的規(guī)定?
答:上級行政機關應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jiān)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86、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從事被許可事項監(jiān)督檢查的形式?
答:(1)書面檢查;
(2)抽樣檢查、檢驗、檢測及實地檢查;
(3)建立被許可人自檢制度。
87、行政機關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紀律?
答:行政機關實施監(jiān)督檢查,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88、行政許可監(jiān)督檢查的屬地管理原則?
答:被許可人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管轄區(qū)域外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行政機關應依法將被許可人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抄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
89、公眾舉報權利和行政機關的查處責任?
答:個人和組織發(fā)現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有權向行政機關舉報;行政機關應及時核實,處理。
90、在什么情況下行政機關應當撤銷行政許可?
答: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91、在什么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答:(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93、具有法定撤銷情節(jié)的行政許可在什么情況下不予撤銷行政許可?
答: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94、行政機關行使撤銷權的賠償責任。
答: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依法給予賠償。但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而予以撤銷的,行政機關不予賠償。
95、在什么情況下行政機關應當注銷行政許可?
答:(1)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xù)的。
(2)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的。
(3)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4)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5)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96、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什么情形之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依法受到行政處分?
答:(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4)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5)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不予行政許可理由的。
(6)依法應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97、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jiān)督檢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98、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
答: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給予賠償。
99、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法律責任?
答: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該申請事項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100、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法律責任?
答: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1、被許可人在什么情形之下,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答:(1)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
(2)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
(3)向負責監(jiān)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102、如何計算行政許可的法定期限?
答: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jié)假日
103、《行政許可法》共有幾章幾條?
答:共8章83條。
104、《行政許可法》是在何時由何機關通過;將在何時開始施行?
答:《行政許可法》是在2003年8月27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該法將于2004年7月1日開始施行。
105、對《行政許可法》施行前有關行政許可規(guī)定應如何處理?
答:《行政許可法》施行前有關行政許可的規(guī)定,如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執(zhí)行。
106、小煤礦的關閉、各種營運車輛的取締是否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答:對依法取得采礦許可的小煤礦、依法取得營運許可的車輛,如果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被許可人取得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撤回小煤礦的采礦許可證、車輛的營運證。由此對被許可人造成財產損失的,作出撤回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107、根據國務院關于整頓文化娛樂場所的文件,某市文化市場辦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將該市130個娛樂游藝場所壓縮到80個,這一行為是否屬于撤回行政許可?文化部門是按照先來后到的原則還按經營條件的優(yōu)劣決定哪些娛樂游樂場所予以保留?不予保留的,是否給予補償?
答:對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娛樂游藝場所,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撤銷行政許可。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依法撤回沒有違法行為的被許可人取得的行政許可的,對被許可人因此受到的財產損失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108、某城市為控制大型批發(fā)市場(食品、藥品、建材等批發(fā)市場)重復建設,要求新建批發(fā)市場報政府審批。問:對批發(fā)市場的數量進行控制,是否可以認為屬于"公共資源配置"?
答:對這類事項,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2條和第13條的規(guī)定,不應設定行政許可,也不屬于公共資源配置。
109、法律的隱含性規(guī)定,如種子法第45條規(guī)定,種子檢驗員應經省級以上農業(yè)、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是否可以視為設定了行政許可?
答:這要看種子檢驗員是否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如果種子檢驗員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則不是行政許可:如果種子檢驗員不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且未經考核合格,個人不得從事有關種子檢驗服務,則屬于行政許可。
110、《旅行社管理條例》第6條規(guī)定:"設定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三)有經培訓并持有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資格證書的經營人員。"是否可以視為設定了旅行社經營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答:屬于設定行政許可。同時,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設定個人資格的,應當規(guī)定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條件、程序、期限。
111、現行部門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設立的行政許可確需保留,但一時又難以制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如何處理?
答:對國務院部門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屬于行政許可法第12條規(guī)定的事項并且確需保留的,國務院部門應當提出意見報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經審核后確定予以保留的,按照規(guī)定程序由國務院發(fā)布決定予以設定。
112、提請國務院發(fā)布決定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是否應當包括實施機關、條件、程序、期限等內容?
答: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設定行政許可應當規(guī)定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條件、程序、期限。原則上,提請國務院發(fā)布決定設定行政許可,國務院決定中應當包括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條件、程序、期限。部門規(guī)章可以對有關條件、程序、期限等作具體規(guī)定。
113、對現行依據帶密級的文件實施的行政許可如何處理?
答:屬于行政許可事項的,均應按照國務院的規(guī)定進行清理。清理后確定不再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對設定該行政許可的有關文件予以修改、廢止;清理后確定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制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由國務院發(fā)布決定予以設定。其中,清理后確定應予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如果其依據的法律文件因涉及國家安全等不宜公開的,可以改變管理方式,通過其他行政管理方式實現管理目的。
114、現行省級政府規(guī)章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如確需保留,是否必須在2004年7月1日前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guī)?
答: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對行政許可法第12條所列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實施行政許可的,省級人民政府現行規(guī)章設定的相應行政許可可以視為《行政許可法》第15條規(guī)定的臨時性行政許可。
115、省級人民政府規(guī)章設定的臨時性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后仍需繼續(xù)實施的,在相應的地方性法規(guī)出臺前的效力如何認定?
答: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省級人民政府規(guī)章設定的臨時性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后需要繼續(xù)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認為不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或者制定了地方性法規(guī)但未設定行政許可的,省級人民政府規(guī)章設定的行政許可停止實施。
116、行政許可法頒布前制定的法律、法規(guī)沒有具體規(guī)定行政許可條件、程序和期限的,如何理解下位法的行政許可規(guī)定權?
答:2004年7月1日以后,設定行政許可,應當規(guī)定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條件、程序、期限。此前發(fā)布的法律、法規(guī),設定了行政許可但未規(guī)定行政許可的條件、程序、期限的,規(guī)章可以對有關行政許可條件、程序、期限作出規(guī)定,修訂法律、法規(guī)時應當補充有關行政許可條件、程序、期限的規(guī)定。
117、行政許可法第38條規(guī)定,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法定條件、標準是否包括部門規(guī)章中的條件?
答: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6條的規(guī)定,部門規(guī)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guī)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guī)定。部門規(guī)章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規(guī)定未超出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授權范圍,或者沒有在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以外增設其他條件的,部門規(guī)章規(guī)定的條件可以作為行政許可決定的法定條件。
118、法律、行政法規(guī)沒有明確規(guī)定某一事項實行行政許可制度,只規(guī)定:"×方面的管理辦法、制度由國務院×部門制定。"部門規(guī)章可否就某方面的管理設定行政許可事項?
答:法律、行政法規(guī)只授權部門制定有關管理辦法、制度的,不能視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授權部門規(guī)章設定行政許可。的
119、法律、行政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某一事項由×部門審批"。該部門可否將行政許可事項部分委托其下級行政機關實施,即由下級行政機關初審、再由該部門終審?
答:法律、行政法規(guī)設定了一道行政許可,部門將初審權委托給下級行政機關,同時保留最終決定權,實際上是增加了一道行政許可,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
120、規(guī)范性文件對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是否有規(guī)定權?
答:規(guī)范性文件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guī)定。但是,規(guī)范性文件對實施上位法作出的具體規(guī)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guī)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
121、如果法律、行政法規(guī)設定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可否由部門規(guī)章在原上位法設定行政許可事項的基礎上增設行政許可事項?
答: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6條的規(guī)定,部門規(guī)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guī)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設定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確需增設行政許可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修改法律、行政法規(guī)。
122、如何界定行政許可法第21條中規(guī)定的"有關經濟事務的行政許可"?
答:"有關經濟事務的行政許可"主要指企業(yè)、其他組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服務以及相關活動的行政許可。
123、目前,行政許可實施主體中的事業(yè)單位,如果沒有法律、法規(guī)的明確授權,應當如何處理?
答:根據行政許可法第23條的規(guī)定,行政許可可以由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沒有法律、法規(guī)授權,事業(yè)單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124、行政許可法第28條規(guī)定,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的檢驗、檢測、檢疫,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實施的外,應當逐步由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yè)技術組織實施。行政機關的直屬事業(yè)單位實施的檢測,是行政機關的檢測,還是法定條件的專業(yè)技術組織的檢測?
答:對某一事項需要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的方式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許可的,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實施行政許可;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規(guī)定由事業(yè)單位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只能由行政機關實施。
125、行政許可法第58條的規(guī)定是否意味著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guī)、省級人民政府規(guī)章創(chuàng)設的行政許可都不能收費?
答:行政許可法第58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實施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jiān)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依照其規(guī)定。據此,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guī)和省級人民政府規(guī)章設定的行政許可能否收費,要看有沒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依據。
126、行政許可法頒布實施后還能不能搞年檢?
答:根據行政許可第62條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不能對所有的事項進行年檢。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驗。
127、行政許可法第55條第二款規(guī)定,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工作人員是否包括行政機關委托的技術專家等非行政機關在編人員?
答:行政許可法規(guī)定的工作人員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128、行業(yè)組織能否剝奪由行政機關賦予的資格、資質?
答:對資格、資質的剝奪,是一種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第17條的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授權或者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可以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六、案例分析題
1、(案例)根據我國的有關法律規(guī)定,工商機關對于公民申請個體營業(yè)執(zhí)照的申請,應當在一個月內給予書面答復,作出準予或不準予從事該營業(yè)活動的行政決定。公民a欲在其居住的社區(qū)內開辦一個面向社區(qū)居民經營日常用品的零售店,向該社區(qū)所在的b工商局依法提交了相應的申請材料,但過了一個月,a仍未收到b工商局的任何書面答復。在此期間,a曾多次通過熟人到b工商局及其上級行政機關多次詢問此事,但均未提出正式的書面材料,也沒有收到b工商局及其上級行政機關的正式書面答復。為此,a欲尋求法律救濟。
結合本案的案情,運用行政許可法律知識,請回答以下問題:
(1)本案中,a要求法律救濟有哪些途徑?其法律依據是什么?
(2)b工商局違反了行政許可法哪些規(guī)定?
(3)本案中,a如果提起行政訴訟,應對哪些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2、(案例)某省甲、乙、丙三名律師決定出資合伙成立"新華夏律師事務所",于是向該省司法廳提出口頭申請成立律師事務所并提供了律師事務所章程、發(fā)起人名單、簡歷、身份證明、律師資格證書、能夠專職從事律師業(yè)務的保證書、資金證明、辦公場所的使用證明、合伙協議。但被告知根據該省地方政府規(guī)章相關規(guī)定,設立合伙制律師事務所必須有一名以上律師具有碩士以上學位并且需要填寫省司法廳專門設計的申請書格式文本。剛好乙為法學博士,于是三人交了50元工本費后領取了專用申請書,帶回補正。次日,三人帶了補正后的材料前來申請,工作人員a受理了申請,并出具了法律規(guī)定的書面憑證。后司法廳指派工作人員b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發(fā)現申請人提供的資金證明系偽造,但其礙于與甲三人是好朋友,隱瞞了真實情況,在法定期限內作出了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的決定并頒發(fā)了《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證書》。1個月后,資金證明被司法廳發(fā)現系偽造,遂撤銷了"新華夏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證書》。此間,甲乙丙三人已付辦公場所租金2萬元,裝修費2萬元。
請結合《行政許可法》規(guī)定回答以下問題:
(1)該省地方政府規(guī)章規(guī)定"設立合伙制律師事務所必須有一名以上律師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條件是否合法?為什么?
(2)該省司法廳設計的申請書格式文本,能否收取50元工本費?為什么?
(3)司法廳對撤銷"新華夏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證書》需要賠償嗎?為什么?
3、(案例)1996年3月1日,某縣衛(wèi)生局在食品衛(wèi)生執(zhí)法檢查中發(fā)現個體戶陳××患有活動性肺結核,不宜從事飲食業(yè)。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wèi)生法》第26條,決定吊銷其衛(wèi)生許可證,責令陳某停止營業(yè)。1998年6月縣衛(wèi)生局發(fā)現陳某仍然從事飲食業(yè)且非法經營入口食品,縣衛(wèi)生局經調查發(fā)現陳某的肺結核仍未治愈且繼續(xù)從事食品生產,于1998年7月2日作出決定再次吊銷其衛(wèi)生許可證,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對陳某頒發(fā)衛(wèi)生許可證的責任。陳某學習了《食品衛(wèi)生法》,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于是停止營業(yè),去外地求醫(yī)求診。2000年9月陳某病已治愈便返回縣城,9月6日向縣衛(wèi)生局申請衛(wèi)生許可證。縣衛(wèi)生局依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wèi)生法>辦法》,調查認為陳某曾兩次因肺結核被吊銷衛(wèi)生許可證,不宜再頒發(fā),于是在9月17日作出不予發(fā)放許可證的決定。
請結合以上案情,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頒發(fā)食品衛(wèi)生許可證屬于《行政許可法》規(guī)定的哪類許可?
(2)如果該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wèi)生法>辦法》規(guī)定:被吊銷2次以上(含2次)衛(wèi)生許可證的,以后不準申請衛(wèi)生許可證,而《食品衛(wèi)生法》未對"被吊銷2次"的事項作出規(guī)定。對于此種情形,《行政許可法》如何規(guī)定?
(3)如果陳某第二次被吊銷的許可證是以欺騙手段取得,該縣衛(wèi)生局依據《行政許可法》應如何處理?
4、(案例)某縣某鄉(xiāng)某村有一條沙溝。去年6月底,某村決定將沙溝的沙發(fā)包給陳某開采,并與陳某簽訂了《某村沙場承包協議書》。簽訂協議之后,某村又協助陳某辦理沙場開采許可證。某縣沙石土管理所經實地調查后,于去年9月15日發(fā)給某村沙場《沙土石資源開采許可證》。陳某向某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領了開采沙場的營業(yè)執(zhí)照。此時,某鄉(xiāng)政府向某縣人民政府呈上《關于承包管理區(qū)沙場開發(fā)的請示》,要求由其統一開發(fā)某村沙場。某縣人民政府作出同意該請示的批復,并指令國土、工商、公安部門禁止陳某開采。某縣沙石土管理所便依據縣政府的批復向某村沙場和陳某發(fā)出通知,宣布該所發(fā)出的《開采許可證》作廢。并同時通知陳某停止開采。
(1)根據以上案例請分析某縣沙石土管理所是否可以宣布該《開采許可證》作廢?為什么?
(2)從以上案件可以看出,某縣沙石土管理所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的哪一項基本原則?
5、(案例)2002年3月15日,某市地質礦產局為某村聯辦礦批準頒發(fā)采礦許可證,在原批準申請登記表中說明,該礦隸屬該鎮(zhèn)經委,企業(yè)性質為集體,負責人為王某。同年9月,陳某伙同該礦承包人李某一同填寫《某市鄉(xiāng)鎮(zhèn)礦山采礦許可證變更換發(fā)申請登記表》,仿造王某簽字騙取了村委會、鎮(zhèn)政府蓋章后, 申請變更該企業(yè)法定代表為劉某,并逐級上報。經查實,該表中"申請單位或個人"一欄空白,無申請人。在"變更原因"一欄中謊稱:"因原法定代表人已調離其他崗位"。2002年9月2 5日,該市地質礦產局局長簽署意見同意,并換發(fā)采礦許可證。
(1)該變更許可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效嗎?為什么?
(2)如果確需要變更該許可,那么申請主體是誰?程序怎樣?
(3)市地質礦產局應承擔法律責任嗎?為什么?
6、(案例)據報載,某市近年來在吸引投資方面費力不小,優(yōu)化投資環(huán)境是該市吸引投資的重要準備工作之一。但是,舊書報亭破破爛爛,非常影響市容。于是該市決定將書報亭折舊換新。市政府專門成立了"某市報刊零售整頓工作領導小組"決定拍賣新書報亭的經營權,并在制定拍賣政策時采取了優(yōu)惠措施對于沒能獲得書報亭經營權的原經營者,"整頓小組"定下來的補償標準是每戶1000元。
2003年9月4日,"整頓小組"將二百多個新書報亭的經營權對全市下崗工人招標拍賣,價高者得。拍得新書報亭的人,可以獲得8年的經營權。通過拍賣,成交的最高價格達到了7.2萬元,平均每個書報亭的成交價為l萬多元。拍賣結束后,有33戶舊書報亭經營者流標,二十多戶原經營者沒有參加投標。
此次拍賣,被該市有關部門稱為既"依法辦事",又"有情操作"。但在當地卻引起了很大的爭議,特別是引起原書報亭經營者的不滿。"整頓小組"認為通過拍賣,可以把書報亭這種社會資源重新分配;而原書報亭經營者認為當初審批書報亭的時候,土地局、規(guī)劃局等各個部門都批準過,五證齊全,每年也按時繳納各種稅費,從來沒有人說過我這個報亭不合法,現在為什么說拍賣就要拍賣。該市的最低生活保障線為192元,上萬元的拍賣價格也讓一些原本想經營書報亭的下崗工人望而卻步。
假設以上案例發(fā)生在《行政許可法》實施以后,試分析回答以下問題:
1、該案中"整頓小組"是否有權收回和拍賣書報亭的經營權,為什么?
2、書報亭的收回程序是否合法,為什么?
3、原書報亭經營者經營權被收回后的利益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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