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談定義判斷知識--刑法罪名定義(一)(2)
26、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刑法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是指故意破壞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威脅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27、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刑法第124條第1款),是指故意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28、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9條第2款),是指行為人因過失造成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的傾覆、毀壞,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29、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9條第2款),是指行為人因過失造成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的傾覆、毀壞、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0、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刑法第119條第2款),是指由于過失造成交通設施的損壞,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司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1、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刑法第119條第2款),是指由于過失造成電力設備的損壞,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司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2、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刑法第119條第2款),是指由于過失造成易燃易爆設備的損壞,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司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3、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刑法第124條第2款),是指由于過失造成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的損壞,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司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4、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刑法第120條),是指組織、領導或者參加恐怖組織,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5、資助恐怖活動罪(刑法第120條),是指以金錢或者其他物質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行為。
36、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條),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7、劫持船只、汽車罪(刑法第122條),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8、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刑法第123條),是指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
39、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刑法第125條第1款),是指違反國家有關槍支、彈藥、爆炸物的管理規(guī)定,未經(jīng)批準,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40、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取消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刑法第125條第2款),是指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41、違規(guī)制造、銷售槍支罪(刑法第126條),是指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制造、銷售企業(yè),違反國家對槍支的管理規(guī)定,非法制造、銷售槍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42、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刑法第127條第1款,第2款),是指秘密竊取或者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43、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刑法第127條第2款),是指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44、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罪(刑法第128條第1款),是指違反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規(guī)定,私自攜帶或者隱藏槍支、彈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45、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刑法第128條第2款、第3款),是指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私自出租、出借槍支;或者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46、丟失槍支不報罪(刑法第129條),是指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47、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30條),是指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guī)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交交通工具,情節(jié)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
48、重大飛行事故罪(刑法第131條),是指航空人員違反規(guī)章制度,致使發(fā)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49、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2條),是指鐵路職工違反規(guī)章制度,造成鐵路運營事故,后果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50、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條),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51、重大責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條),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yè)或者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guī)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yè),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52、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條),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yè)或者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經(jīng)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其直接責任人員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53、危險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條),是指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guī)定,在生產(chǎn)、儲存、運輸、使用中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5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條),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jiān)理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55、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條),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56、消防責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條),是指違反消防管理規(guī)定,經(jīng)消防監(jiān)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zhí)行,因而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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