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則和根本路線-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則(2)
三、黨對公安工作絕對領導的途徑
黨對公安工作的領導,主要是指各級地方黨對同級公安機關的領導關系,即由。ㄖ陛犑、自治區(qū))、地(市)、縣(市)黨的委員會對省、地、縣公安機關的領導。黨對公安機關領導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政治領導
政治領導是指政治方向、政治路線、政治原則和方針、政策上的領導。黨以其最高綱領、近期奮斗目標和各個時期的政治路線教育和武裝人民警察,使他們既有遠大理想,又有求實精神,并采取多種措施和形式提高公安人員的政治覺悟,指明政治方向,組織和督促人民警察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督促、幫助他們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以實現人民警察的自覺性與黨在政治上保持一致。
2.思想領導
黨的思想領導是實現政治領導的思想保證。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教育人民警察,通過教育和日常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公安民警樹立科學的世界觀,掌握馬克思主義方法論,提高思想水平,培養(yǎng)艱苦奮斗、克己奉公、忠誠老實、謙虛謹慎的品德和良好的職業(yè)道德,養(yǎng)成實事求是、堅持真理、修正錯誤的思想作風。
3.組織領導
黨的組織領導是實現黨對公安工作領導的組織保證。黨的組織領導主要是通過健全公安機關各級黨組織,嚴密組織制度,加強領導管理來實現的。抓好公安機關領導班子和公安隊伍的建設,抓好黨內組織生活,貫徹民主集中制,保證廣大黨員的民主權利,正確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在廣泛聽取意見、認真考評的基礎上向上級政府推薦公安機關的主要領導干部。嚴格黨的組織紀律,充分發(fā)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和黨支部的戰(zhàn)斗堡壘作用。
4.決策領導
地方黨委對公安工作事關重大的問題有權作出決策。具體內容包括:。
(1)宏觀決策。公安機關要及時向黨委匯報重要的敵情、社情和治安情況。黨委根據具體情況提出宏觀性的決策意見,責成并督促政府和公安機關貫徹執(zhí)行。
。2)對重大問題作出指示。公安機關作出的戰(zhàn)略性部署,處理政策性、法律性問題,采取有社會影響的行動時均需主動向黨委請示報告,請黨委研究并做出指示。
。3)組織協(xié)調。組織和動員其他有關部門和各種社會力量,支持、配合公安工作,協(xié)調公安機關與檢察院、法院、司法行政和國家安全機關的關系,,幫助和監(jiān)督公安機關完成任務。
5.法制領導
黨領導制定各項公安法律、法規(guī),并監(jiān)督公安機關實施。某些重要的地方性公安法規(guī)的制定,應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的領導下進行,由地方黨委提出指導性意見,依照法律程序制定公安法律文件。在實施公安法律、法規(guī)過程中,各級黨的組織充分發(fā)揮保證作用,要求做到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特別是要通過黨組織嚴格監(jiān)督公安機關依法辦事,號召廣大黨員帶頭遵守公安法律、法規(guī)。
四、公安機關在黨的實際的、直接的領導下工作
公安機關自覺地置于黨的領導之下,接受黨的直接的、實際的領導,要積極主動創(chuàng)造便于黨委領導公安工作的條件,把接受黨委的領導作為根本原則加以制度化,長期地、全面地貫徹執(zhí)行。
1.重要問題及時匯報請示,認真執(zhí)行黨的決定
人民警察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要接受黨性教育,不斷提高黨性觀念,堅定不移地接受黨的領導,自覺維護黨的光輝形象,抵制各種貶低、淡化黨的領導的傾向。在實際工作中,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服務于黨的中心工作。把黨和國家制定的公安方針、政策貫徹到各項公安業(yè)務工作,同時在公安工作中保障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順利實施。
2.當好黨的參謀和助手
公安機關主動向黨委報告情況,請示工作。黨委更好地實施領導,作出正確決策。公安機關要經常向黨委和政府報告敵情、社情和治安情況,定期報告公安工作情況,并向黨委提出制定對策的參考性意見,充分發(fā)揮參謀助手作用。工作中發(fā)生嚴重困難和挫折要及時報告黨委。黨委作出的決定,公安機關要認真貫徹執(zhí)行。
3.將上級公安機關布置的任務及時報告黨委,并依靠黨委的領導去貫徹落實
上級公安機關下達的有關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的精神,要及時報告黨委。在黨委的領導下進行執(zhí)行任務。黨委對重大問題提出決策性意見時,公安機關必須貫徹執(zhí)行。
4.接受同級黨委政法委員會的領導
政法委員會是政法部門,是黨委的一個重要職能部門,是黨委的參謀和助手。公安部要接受中央政法委員會的領導,各級地方公安機關要接受各級黨委的政法委員會的領導。
5.嚴禁在黨內用偵查手段
黨內的是非問題,要按照黨章的規(guī)定去解決,決不允許把對付犯罪的手段用于解決黨內的矛盾問題。
五、黨的領導與政府領導的關系
我國現行公安機關的行政領導體制是“統(tǒng)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以塊為主”。
各級公安機關在黨委和政府的統(tǒng)一領導下進行工作,受上級公安機關的領導和指揮。公安部接受黨中央和國務院的統(tǒng)一領導,全國公安機關接受公安部在業(yè)務上和隊伍建設上的領導和指揮。
地方各級公安機關,一方面接受當地黨委和政府的領導,另一方面,接受上級公安機關的領導,以地方黨政領導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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