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案例第三章公安行政法的基本原則(3)
問題:
何為公安行政合理性原則?公安機關對王某的處罰是否正確?
評析:
公安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公安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客觀、適度、符合公平正義等法律理性。由于公安行政管理涉及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國家法律規(guī)范賦予公安機關一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權,公安機關可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作出合理判斷和處理。公安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遵循客觀、適度、合理原則,自由裁量權的適用不得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幅度。
本案中,王某由于自家的雞被盜,懷疑被李某盜竊,從而引起了兩人相互謾罵和毆打,造成兩人均受到了輕微傷害。從王某與李某互毆引發(fā)的原因和造成的傷害后果看,分不出誰主誰次,在這種情況下,公安分局在對他們進行行政處罰時,應該遵循公正、合理原則,對他們作出基本相同行政處罰,以體現(xiàn)“同責同罰”。但公安分局對他們作出的行政處罰,在輕重程度上明顯不一樣,行政拘留是限制違法者人身自由的一種制裁,而罰款則是強迫違法者交納一定數(shù)額現(xiàn)金的一種制裁,顯然前者比后者嚴重得多。本案糾紛的發(fā)生是由于行政機關不當使用裁量權的結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公安分局對王某的處罰是不正確的。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案例八 市公安局的行政處罰復議決定是否正確
案情摘要:
張某與李某系母子關系,李某與劉某系夫妻關系。張、李、劉、與王某是同院鄰居,雙方關系向來不和睦。2002年8月2日晨9時許,王某將自家門前的雨水往院內地漏里掃,張某見狀又拿掃帚往回掃,李某也幫其母掃雨水,為此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此時,李任某用污穢下流的語言辱罵王某,王某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打了李某一記耳光。張、李、劉三人便共同對王某進行毆打,致使王某當場昏迷。經醫(yī)院診斷:王某為“腦外傷綜合癥”,“雙手挫傷,右中、下腹部挫傷”,住院治療15天。張、李、劉的行為引起在場群眾的公憤。對此,某公安分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三)項的規(guī)定,分別以“毆打他人”的理由,給予張某、李某以15日、10日行政拘留。張某、李某不服上述處罰決定,向某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復議。某市公安局經復議認為,張、王兩家的此次糾紛,雙方互有責任。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 (三)項的規(guī)定。以“毆打他人”為理由,對張某改裁罰款200元,對李某改裁罰款200元,對王某改裁罰款100元。王某對上述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
市公安局的行政處罰復議決定是否正確?
評析:
公安行政合理性原則要求公安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要合情合理,必須以事實為依據(jù),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公安行政處罰的合理性實際上是指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進行的行政處罰要與其違法行為的性質、危害后果相吻合,不能畸輕畸重。公安行政處罰是否公正是一個合理性問題, “有失公正”是一種不合理的一般情形,而“顯失公正”則是一種嚴重不合理的情形。合理性原則的關鍵是對案件事實要前面的權衡,做到目的與手段相稱。具體要求是:第一,妥當性。指行政行為必須適合于實現(xiàn)所追求的法律目標。第二,必要性。指行政行為所造成的侵害不能超過實現(xiàn)目的需要,必須是可供選擇的各種措施中對公民權益限制或者損害最小的措施。第三,相稱性。即要求行政機關在經過適合性和必要性的考慮之后,所設定或者選擇的措施可能產生的成本或者損害必須與所追求的行政目的之間相對稱。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本案中,張、李、劉、三人共同毆打王某致傷,行為后果嚴重,李某當眾用極其污穢的語言公然對王某進行侮辱,情節(jié)惡劣,社會影響極壞,因此某市公安局的復議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張、李僅處以罰款,顯然畸輕,屬于顯失公正。
法律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案例九 公安行政效率原則
案情摘要:
2002年某月某日下午,李某騎車與高某相撞,發(fā)生口角,繼而動手推打,引得過路行人駐足觀望,阻礙了這一路段的交通,縣公安局接到報案到達現(xiàn)場后認定阮某、高某的行為阻礙交通,擾亂公共秩序,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根據(jù)簡易程序的規(guī)定,當場決定分別給予李某、高某二人各罰款50元的行政處罰,并對二人的吵打行為及影響交通進行了批評。由于縣公安局的及時處理,制止了這一事態(tài)的擴大,并恢復了這一路段的交通。
問題:
本案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處罰是否體現(xiàn)公安行政效率原則?
評析:
公安行政效率原則主要是指公安機關在行使其職能時,要力爭以盡可能短的時間、盡可能少的人員、盡可能低的經濟消耗辦盡可能多的事,并使之辦得盡可能地好,也即以最少的投入爭取最大的收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有三個:(1)違法事實確鑿;(2)處罰有法定依據(jù);(3)適用小數(shù)額罰款和警告處罰,即對公民處50元以下的罰款或警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 000元以下的罰款和警告。只有這三條同時具備,才能適用簡易程序。就本案而言,對阮某、高某的違法行為完全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處罰,而且還體現(xiàn)了公安行政效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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