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案例第一章公安行政執(zhí)法概述(4)
案例七 行政規(guī)章違反法律法規(guī)無效
案情摘要:
1999年11月18日,李某騎自行車在XX市區(qū)(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行政單列市)的街道行駛,經路口遇紅色信號燈未停,違章闖紅燈,某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對李某的違章行為予以糾正,并開具公安交通管理當場處罰決定書,對李某處以罰款50元,經李某本人認可簽字,同時到附近銀行交納了50元的罰款,事后李某認為交警對其罰款數額偏高,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只能處5元罰款或者警告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適用的《XX市道路交通管理規(guī)定》與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故向市公安局提出復議申請。市公安局經復議后認為:《XX市道路交通管理規(guī)定》是一部合法有效的地方性規(guī)章,據此,市公安局作出維持罰款 50元處罰的決定。李某對公安機關的復議結果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問題:
公安機關對李某進行處罰所依據的地方性規(guī)章是否合法有效?
評析:
本案中爭議焦點是交警大隊對李某進行處罰的依據是否正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行政單列市人民政府有權依法制定地方性行政規(guī)章,但規(guī)章不得與上位法抵觸。對于非機動車闖紅燈這一輕微交通違章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均規(guī)定處以5元罰款或者警告,但《XX市道路交通管理規(guī)定》卻規(guī)定罰款5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guī)定,上為法與下位法存在抵觸沖突時,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XX市道路交通管理規(guī)定》中的此項規(guī)定與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應屬無效條款。本案中,公安機關有權對李某騎自行車闖紅燈的行為進行處理,但適用的法律依據不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案例八 公安行政法律關系的特征
案情摘要:
某日,張某某駕駛桑塔納轎車沿環(huán)城路由南向北行駛時,將車停在非機動車道后到商場購物,交警發(fā)現后擬對張進行違章處罰。因張某某對違章事實有異議,執(zhí)勤民警遂開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滯留其駕駛證副證。交警大隊經調查、復核、告知、審批等程序,認定張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在禁行的時間、道路上行駛的違章,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對其作出《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吊扣駕駛證一個月的處罰。張某某對處罰不服,要求撤銷處罰。
問題:交警大隊與張某某之間形成的是何種法律關系?
評析:
本案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交警大隊對張某某的違章行為經調查、復核、告知、審批等程序,在法定處罰幅度內,依法作出吊扣駕駛證一個月的處罰決定,公安交警大隊與張某某之間形成的是公安行政法律關系。公安行政法律關系是公安行政法律規(guī)范對公安行政權力行使過程中產生的社會關系進行調整后形成的公安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由以下要素構成:一是公安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包括公安行政主體和公安行政相對人,二是公安行政法律關系客體,即公安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包括物(有體物和無體物)、行為以及人身;三是公安行政法律關系內容,即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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