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法第四章第二節(jié):警察行政處置權
警察行政處置權,是指警察機關依法進行的警察行政管理行為。行政處置權表現(xiàn)為:警察機關在道路、交通、消防、危險物品、特種行業(yè)和出入境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動中,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對特定的人、物、事、場所采取的一種權力行為。行政處置權,包括命令、取締和許可等項具體權力。
一、警察命令
警察命令,是警察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對負有特定義務的特定人,發(fā)出的“作為”或“不作為”的警察行政行為。警察命令是警察機關為實現(xiàn)行政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而直接采取的命令行為。
(一)作為命令
人民警察“作為命令”是指警察機關要求人們應當作出某一行為的行為要求。例如,依照《居民身份證法》的規(guī)定,命令年滿16周歲的中國公民限期向警察機關申領居民身份證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在交通事故現(xiàn)場,交通民警為疏導交通向人們發(fā)出的迅速離開現(xiàn)場的命令;依照《消防法》的規(guī)定,消防監(jiān)督機構發(fā)現(xiàn)隨時可能發(fā)生火災危險的,有權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立即整改,在緊急情況下,有權責令其危險部位停產(chǎn)、停業(yè)整改等等。
(二)不作為命令
人民警察“不作為命令”,是指公安機關要求人們不作出某種行動,包含約束性和忍受性接受義務。例如,依照《集會游行示威法》的規(guī)定,未經(jīng)公安機關許可的,不準任何公民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獲得公安機關許可的集會、游行、示威,不得違反治安管理法規(guī),不得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三)約束性命令
在特定的場所,為人們的某種行為加以限制而發(fā)出的命令。例如,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在某些場所對機動車的時速進行限制。
二、禁止與取締
禁止與取締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對于某些違反治安管理、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宣布禁止,予以取締,并對違禁者予以法律制裁的行為。禁止與取締行為是警察行政行處置中較為嚴厲的形式。禁止與取締可以分為:
(一)行為禁止與取締
對某些危害人民群眾利益,對社會治安秩序有特殊危害的特定行為和特定物品,國家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guī),明令禁止,屬狹義上的禁止。例如,禁止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進行擾亂社會治安秩序或者騙取財物的活動;禁止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對特定行為的禁止。
(二)特定物品的禁止與取締
對特定物品的禁止。即禁止行為對象為某種物品。禁止制作、復制、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書、淫畫、淫穢錄像和其他淫穢物品;禁止賣淫、嫖娼;禁止制造、販賣、偷運及吸食鴉片及其他毒品,等等。對物品的禁止往往同打擊從事該項物品的非法活動聯(lián)系在一起,比如,禁毒就要打擊非法從事毒品的生產(chǎn)、制造和銷售行為。
三、警察許可
(一)行政許可概念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jù)公民、法人或組織的申請,經(jīng)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許可有以下特征:
其一,行政許可依申請而為,行政許可以申請為起始,不是行政機關引起;
其二,行政許可是行政監(jiān)管行為;
其三,行政許可是準許當事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使其獲得特定活動的權利或資格;其四,行政許可是外部行為。
警察許可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經(jīng)警察法律關系中的相對人提出申請,由警察機關對某種行為解除其禁止,使其成為合法的特定行為。
凡是國家法律規(guī)定在任何條件下均無可能解除其禁止的,是絕對禁止。某些行為未必一定危害社會治安秩序,但如果失去控制時,由于人、場所、設備、時間或其他方面的因素,則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因此國家法律規(guī)定其一般禁止的同時,又規(guī)定了例外的許可權,即對特定人或特定事依一定條件由當事人申請,經(jīng)警察機關審查符合法定條件者,解除其禁止,給予許可。在法律上稱為警察許可。
(二)警察許可表現(xiàn)形式
警察許可是警察機關及警察人員在實施治安行政管理過程中的一項具體行政行為。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警察機關對民用爆炸物品、特種行業(yè)、槍支和集會、游行、示威等管理活動通過審核批準、決定、登記、頒發(fā)證照等進行許可行為。警察許可形式,一般是附條件許可。警察許可的附條件,附條件許可是對許可的內容加以限制的意思表示。警察許可的附條件,按照警察許可性質的不同,可分為“義務、條件、期限”三種。
1、附有義務的許可。是指當事人獲得公安機關許可實施某種行為或經(jīng)營某種行業(yè)時,必須承擔法律規(guī)定的相關義務。如經(jīng)營旅館者,當在旅館內發(fā)現(xiàn)違法犯罪分子時,應當立即向當?shù)毓矙C關報告,不得知情不報或隱瞞包庇。如有違者,公安機關有權依法予以處理。
2、附有條件的許可。是指申請者獲得公安機關核準許可時,必須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如生產(chǎn)、儲存爆炸物品的工廠、倉庫,應當建立在遠離城市的獨立地段。如不符合法定的條件,公安機關有權責令限期進行整改或停業(yè)整頓。
3、附有期限的許可。是規(guī)定許可內容的有效期限,過期即失去許可效力。如公民申請獲準許可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的時間限于早6時至晚10時。在這個期限以外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即屬違法,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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