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法第四章第六節(jié):警察刑事執(zhí)法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是偵查機關,依法行使偵查權和部分刑事案件的刑罰執(zhí)行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12條規(guī)定:“為偵查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執(zhí)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強制措施!
人民警察法的規(guī)定,是關于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刑事強制措施權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是刑事訴訟中的偵查機關和刑罰執(zhí)行機關。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負有偵查犯罪的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具體規(guī)定了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偵查犯罪過程中有權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的種類、適用條件和程序。
一、偵查權
偵查權是偵查人員為了查明案件情況,依法進行收集證據,揭露、證實犯罪以及查獲犯罪嫌疑人的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公安機關在管轄范圍內行使偵查權:有權收集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情節(jié)輕重的各種證據;有權訊問犯罪嫌疑人、傳喚犯罪嫌疑人的權力;有權詢問證人、通知證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的權力;有權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進行勘查或檢查;有權進行偵查實驗;有權為收集犯罪證據和查獲犯罪人進行搜查;有權扣壓物證、書證,有權依照法律程序對刑事偵查對象的通信進行偵查;有權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有權通緝在逃犯等等。
二、搜查權
搜查是公安機關偵查人員依照刑事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以及其他公共場所進行搜尋和檢查的強制性偵查措施。
搜查是公安機關偵查措施的一種。目的是為了發(fā)現和收集與案件有關的物證和文件,查緝逃避偵查的犯罪分子,保證偵查、預審、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有權決定搜查的機關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搜查只能由偵查機關的偵查人員嚴格依法進行,其他任何機關、團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對公民人身和住宅進行搜查。否則,司法機關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逮捕拘留條例》以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中,應當按下述程序執(zhí)行搜查:
(一)持搜查證搜查
在偵查過程中需要采取搜查措施的,應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fā)《搜查證》。但在執(zhí)行拘留、逮捕時,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之一時,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身帶行兇、自殺器具的;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可能毀棄、轉移犯罪證據的。
(二)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進行搜查時,實施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三)被搜查人、家屬到場或邀請見證人到場
警察人員在實施搜查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如果是到被搜查人所在單位搜查,可邀請其單位代表到場,以保證所獲證據的客觀性和防止發(fā)生違法行為。
(四)搜查婦女身體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對人身搜查,首先要注意發(fā)現被搜查的人身有無攜帶武器、兇器、毒藥和其他行兇用具。搜查婦女身體時,應由女工作人員進行。在進行搜查時,應禁止無關人員進出搜查場所。
(五)制作搜查筆錄
搜查完畢后,應將搜查的情況,按照規(guī)定的要求,及時制作“搜查筆錄”,記明搜查單位、執(zhí)行人員姓名、采取搜查措施的依據、搜查的地點、時間、發(fā)現犯罪證物的名稱、位置和數量。對需要扣押的物品,應填寫好“扣押物品清單”!八巡楣P錄”和“扣押物品清單”應由偵查人員、被搜查人員或其家屬、見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果被搜查人或其家屬不在現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搜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三、技術偵查權
技術偵查,是指人民警察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偵破刑事案件,發(fā)現罪犯和查找罪證的特殊措施。是采用物理的、化學的等科學技術方法獲取犯罪信息、犯罪證據的手段!吨腥A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16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因偵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xù),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边@一規(guī)定是對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實施技術偵查手段偵查犯罪活動的法律確認。
世界各國的警察機關在偵查犯罪中,均可采用技術偵查措施!吨腥A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對此作出明確規(guī)定,賦予公安機關技術偵查措施權,為公安機關在偵查犯罪活動中采用技術偵查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技術偵查手段具有保密性、隱敝性和科學技術性。只能由專門技術工作人員進行這項工作,而且必須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xù)、嚴格的辦案程序和采用嚴密科學的工作方法。批準手續(xù)、辦案程序及工作方法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
四、刑事強制措施權
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逃跑,自殺以及隱匿其犯罪證據,或者繼續(xù)實施犯罪行為或進行其他破壞活動,依法采取的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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