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法第五章第三節(jié):人民警察的紀律
一、人民警察紀律的概念
人民警察紀律是指由法律規(guī)定的,對人民警察實施的禁止性紀律規(guī)范,要求人民警察承擔不得作出一定行為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22條,對人民警察必須遵守的紀律作出十二項不得實施的行為規(guī)定。
二、人民警察紀律的范圍和基本要求
(一)不得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根據(jù)國家安全、社會穩(wěn)定的需要,基于人民警察的性質,要求人民警察不得以任何方式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不得實施任何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行為,是對人民警察有關政治活動方面的限制。其內容包括:人民警察不得在公開場合散布有損中華人民共和國家聲譽、形象和威信的口頭或書面言論;人民警察不得參加國家明令取締、禁止以及未依法得到批準的社會團體或組織;人民警察不得參加以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為目的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人民警察不得參加罷工的任何活動。
(二)不得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是指涉及或關系到國家安全和利益,關系到警察機關偵查違法犯罪活動和維護社會治安,在一定時間、期限內只限定一定的人員知悉的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科學技術等重大事項,警務工作的事項。保守國家秘密和警務工作秘密是每一名人民警察必須遵守的組織紀律。警察人員應當做到:不該說的秘密絕對不說;不該看的秘密絕對不看;不該問的秘密絕對不問;不該記錄的秘密絕對不記錄。
警察人員必須妥善管理使用涉及秘密的一切文件材料,保證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不外傳,不丟失。
(三)不得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人民警察辦理各類案件必須以客觀事實為依據(jù),客觀事實是懲處違法犯罪的基礎。弄虛作假,隱瞞案情是指辦案人員為了獲得某種私利,或者出于某種特殊原因及推卸責任,用虛假事實或不以客觀事實為依據(jù),而是用利用虛假的證據(jù)辦理案件。該行為的結果就是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使違法犯罪分子逃脫法律制裁。所以,人民警察辦理案件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的行為,必須依法嚴加懲處。
(四)不得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刑訊逼供是指人民警察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為了獲取口供,對違法犯罪嫌疑人實施肉刑或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人民警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明確規(guī)定了人民警察辦理各種案件時,嚴禁采用刑訊逼供的方式。因為,實施刑訊逼供的行為是產生冤假錯案的根源,也是一種侵犯人權的行為。對被監(jiān)管的人犯,也必須施行人道主義,嚴禁體罰、虐待人犯。這樣做的目的,一方面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實,使人犯認罪服法;另一方面有利于對罪犯的教育和改造。
(五)不得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是指違反法律規(guī)定,實施了監(jiān)禁和剝奪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為。如未經批準擅自將公民收容、拘留或逮捕,剝奪其人身自由。
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是指警察人員濫用職權而非法管制和限令公民只能在一定區(qū)域范圍內活動的行為。
非法搜查,是指違背法律規(guī)定,實施了對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進行搜尋、查找的行為。
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行為。既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損害了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人民警察依法享有限制、剝奪公民人身自由及搜查的權利,但是必須是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實施。
(六)不得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敲詐勒索是指行為人利用職權,采取威脅或要挾等違法的方式和手段,強行索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索取、收受賄賂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為了行賄人所謀取的私利,非法索要他人的財物或收受他人的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的行為,一旦發(fā)生,將會嚴重損害人民警察的形象。人民警察法將其專門作為一項紀律予以規(guī)定,就是為了保證人民警察隊伍的廉潔性。
(七)不得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是指自己直接動手,或者自己不動手,而是唆使別人使用暴力行為傷害他人的行為。
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表現(xiàn)形式有用拳擊、腳踢、用器具對他人實施打擊或用繩索捆綁導致他人身體傷害。公民的人身權利是國家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最基本的權利,也是一項重要權利。人民警察在任何時候均不能實施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也不能采用唆使別人的方法實施打人行為。
(八)不得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根據(jù)人民警察法的規(guī)定,人民警察有權依法對實施違法行為的相對人實施處罰。但是人民警察實施處罰行為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所謂違法實施處罰,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或者違反法定程序,而實施了對個人、單位或其他組織的處罰行為。
所謂違法收取費用,是指違背國家法律所確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范圍而收取相對人費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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