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法第九章第二節(jié):人民警察的行政處分
一、行政處分概念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對違法、違紀的國家公務員所給予的內部行政懲戒。根據(jù)國家公務員法的規(guī)定,國家公務員實施了違紀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人民警察的行政處分是指警察機關依法對違法、違紀的警察人員所給予的警察內部行政懲戒行為。是警察機關依照法律和有關規(guī)章,給所屬的違法或違紀警察人員的一種行政制裁,同時又是被處分人的行政責任的體現(xiàn)形式之一。行政法律責任從責任主體上說,行政責任與行政違法是對應的;從責任內容上說,行政責任與違法、違紀又是相互銜接的。據(jù)此,行政處分是人民警察因違反行政法規(guī)范、違反紀律而依法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是行政違法引起的法律后果。
二、人民警察行政處分的特征 :人民警察行政處分責任是是一種內部行政懲戒行為;人民警察行政處分是一種獨立的法律責任;人民警察行政處分是警察人員行政違法違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對人民警察行政處分的種類
人民警察法對人民警察人民警察的行政處分的種類作了較為明確的規(guī)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48條規(guī)定,對人民警察的行政處分可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一)警告指對犯有一定錯誤或有過失的警察人員進行警示、告誡的一種行政處分行為。
(二)記過指將警察人員已經(jīng)實施的過錯行為進行登記。并直接影響警察人員當年評優(yōu)選先等資格的一種行政處分行為。
(三)記大過指將已經(jīng)實施的過錯行為登記起來,并記入個人檔案,直接影響當年評優(yōu)選先等資格,影響晉升工資、職務等一種行政處分行為。
(四)降級指行政機關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所犯錯誤的個人,進行降低職務或級別的一種行政處分。
(五)撤職指對違反有關規(guī)定的警察人員,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事由,經(jīng)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向有管轄權的人事部門提出處分意見,經(jīng)審批后,對其擔任的職務進行撤銷,不再擔任該職務的一種處分。
(六)開除指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警察人員,經(jīng)過法定程序和出現(xiàn)法定事由,經(jīng)警察機關、行政機關所作出開除公職的一種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48條第2款規(guī)定:“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在處分期間,不能享受正常的晉升職務、級別,其中受警告以上的行政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由于警銜只在人民警察中實行,不涉及其他的國家公務員。因此,不宜把降低警銜、取消警銜列入國家公務員統(tǒng)一適用的行政處分種類之中。警銜降級的處分僅是針對人民警察警銜管理工作而言,不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所規(guī)定的行政處分相提并論。
除行政處分外,在行政機關內部的人事管理活動中,對國家公務員個人作出的具體人事處理決定,還有定級、考核等次、降職、免職、回避、晉級、增資、辭職、辭退以及退休等涉及其個人權益的決定。
四、人民警察的辭退
(一)人民警察辭退的概念
辭退是指警察機關對已不具備擔任人民警察的條件,不適合在警察機關繼續(xù)工作的人員,依照法律及有關規(guī)定,解除其與警察機關任用關系的一種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二)人民警察辭退的特點
辭退警察人員必須遵循必要的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辭退沒有法律效力;辭退警察人員是公安機關的法定權力,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即可按法定程序辭退,無需征得被辭退人員的同意;辭退警察人員必須有一定的法定事實,無法定事實,公安民警不得被辭退;被辭退的警察人員可享受待業(yè)保障的法定待遇。
(三) 辭退人民警察的條件
1、人民警察辭退的基本條件。《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辭退辦法》第3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辭退:不符合錄用警察條件的;未按規(guī)定程序招收的;連續(xù)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不能勝任現(xiàn)職工作,又不服從其他安排的;因單位調整、撤銷、合并或縮減編制名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xù)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
2、不適宜再擔任人民警察的人員!豆矙C關人民警察辭退辦法》第4條規(guī)定:人民警察被紀律處分仍不改正的,或經(jīng)培訓試用后仍不合格的,應當予以辭退:作風散漫;紀律松馳;遇事推諉,消極怠工,工作不負責任的;耍特權,態(tài)度惡劣,刁難群眾,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酗酒滋事或經(jīng)常酗酒的;私自將警械、警服、標志轉讓、贈送非人民警察的;警容不嚴整,舉止不端在的;對遇有危難情形的群眾拒絕提供救助的;文化業(yè)務素質低,不適應公安工作的。
3、錯誤比較嚴重又不宜給予行政開除處分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辭退辦法》第5條規(guī)定,有下列14種情形之一,錯誤比較嚴重,又不宜給予行政開除處分的,應當予以辭退:毆打他人或唆使他人打人的;違法實施處罰的;違反規(guī)定收取費用的;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請客送禮的;從事營業(yè)性經(jīng)營活動或受雇于個人、組織的;為違法犯罪人員通風報信或提供保護的;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的;不執(zhí)行上級決定和命令的;在執(zhí)行公務中貪生怕死,臨陣脫逃的;違反規(guī)定使用武器、警械的;利用職權牟取私利的;誣告他人壓制和報復檢舉人、控告人的;道德敗壞,生活腐化的;有其他違法犯罪的。人民警察被辭退的法律后果是人民警察職務關系的消失和警察身份的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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