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基礎知識》考試基礎教材第六章第二節(jié)公安行政執(zhí)法(5)
1.強制戒毒的對象;強制戒毒的對象為需要送入強制戒毒所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人員。吸毒人員吸食、注射的毒品當前主要是鴉片、海洛因、嗎啡、大麻、可卡因、冰毒等以及國務院規(guī)定管制的其他能夠形成毒癮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吸毒人員又分為一般吸毒人員和吸毒成癮人員兩種。一般吸毒人員是指偶爾吸毒或吸毒未形成毒癮的人員。這類人員一般由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由居(村)民委員會、治保會加強教育、監(jiān)督,以使其不再吸毒,無需采取強制戒毒措施;吸毒成癮人員是指吸食、注射毒品已形成毒癮,即對毒品已具有極強的依賴性的人員。這類人員僅依靠批評教育和監(jiān)督已無法使其戒除毒癮,必須使用強制措施進行治療,強行戒除。
實踐中應注意,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收入強制戒毒所,應當限期在強制戒毒所外戒毒,由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負責監(jiān)督、管理:(1)患有急性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滿l周歲嬰兒的。(3)其他不適宜在強制戒毒所戒毒的。
2.強制戒毒的主管機關及決定強制戒毒的程序。強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機關主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wèi)生部門、民政部門,應當配合同級公安機關做好強制戒毒工作。決定強制戒毒的程序主要有:(1)對需送入強制戒毒所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人員實施強制戒毒,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制作《強制戒毒決定書》。(2)《強制戒毒決定書》應當在戒毒人員入所前交給本人。強制戒毒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通知戒毒人員家屬、所在單位和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3)公安機關在向戒毒人員宣布強制戒毒決定時,應向戒毒人員說明強制戒毒的性質及有關規(guī)定,告知強制戒毒人員應有的權利。戒毒人員對強制戒毒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戒毒人員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強制戒毒的期限。強制戒毒期限為3個月至6個月,自入所之日起計算。對強制戒毒期滿仍未戒除毒癮的戒毒人員,強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見,報原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批準,延長強制戒毒期限。但是,實際執(zhí)行的強制戒毒期限連續(xù)計算不超過1年。公安機關在對吸食、注射毒品人員作出強制戒毒決定之前,應讓吸毒人員接受強制檢查,并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根據戒毒人員毒癮的深淺來決定戒毒期限的長短。戒毒人員在強制戒毒期限內經專家認定確實戒除毒癮的,強制戒毒所應及時解除強制戒毒,由原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發(fā)給解除強制戒毒證明書,并通知其家屬、所在單位和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戒毒人員解除強制戒毒后,其家屬、所在單位和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繼續(xù)對其幫助教育,防止再次吸食、注射毒品。
4.強制戒毒所的工作內容。(1)治療。《強制戒毒辦法》規(guī)定,強制戒毒所對戒毒人員采取藥物治療及心理治療措施,建立治療檔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2)管理。強制戒毒所對戒毒人員依法按照性別實行分別管理,女性戒毒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并且嚴禁打罵、體罰和侮辱戒毒人員。強制戒毒所應當允許戒毒人員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有關人員探訪。戒毒人員在強制戒毒期間,遇有直系親屬病危、死亡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暫時離開強制戒毒所的,由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擔保,經強制戒毒所批準,可以離所,離所期限一般不超過3日。戒毒人員在強制戒毒期間死亡的,應當由公安機關組織法醫(yī)或者指定醫(yī)生作出死亡鑒定,經同級人民檢察院檢查后,填寫死亡通知書,通知死者家屬、所在單位和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家屬不予認領的尸體,由公安機關拍照后處理。(3)保護。強制戒毒所對因毒癮發(fā)作可能發(fā)生自傷、自殘或者實施其他危害行為的戒毒人員應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防止發(fā)生戒毒人員傷亡事故。(4)組織勞動。強制戒毒所可以組織戒毒人員參加適度的勞動。(5)教育。強制戒毒所對戒毒人員應進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以加強他們的法律意識和守法觀念,使他們進一步樹立正確的人生觀,與自己的錯誤人生觀決裂。
(四)收容教養(yǎng)
收容教養(yǎng),是指對不滿16周歲而不予刑事處罰的少年犯罪人員,集中進行文化教育、法律教育、職業(yè)技術教育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
我國《刑法》第17第4款規(guī)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睋,收容教養(yǎng)的對象,是指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人。
這里所說的“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人,是否包括不滿14周歲而實施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或者說對不滿14周歲的人是否適用收容教養(yǎng)?1993年4月26日《公安部關于對不滿14周歲的少年犯罪人員收容教養(yǎng)問題的通知》對此作了明確的答復:對未滿14周歲的人犯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辦理,即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收容教養(yǎng)。也就是說“不滿十六周歲不予處罰”的人既包括已滿“歲不滿16歲犯罪,但不予刑事處罰的人,也包括未滿14歲犯罪,不負刑事責任的人。
在收容教養(yǎng)期間,對被收容教養(yǎng)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额A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9條規(guī)定了執(zhí)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xù)接受文化知識、法律知識或者職業(yè)技術教育;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執(zhí)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xù)接受義務教育。解除收容教養(yǎng)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yè)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輔導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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