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值比重愈來愈大 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漫談
現(xiàn)代社會是法治社會,政府治理社會應當以法律手段為主方能有秩序之整合,反之則有人治之禍,此等邏輯,已為近百年來世界各國之長程歷史所驗證,更為我中華民族所共識。防患于未然,以法律形式剪裁官員形貌,賦予官員法治品格,對官員隊伍正本清源,剔除法盲或者對法律一知半解者,延攬知法守法者,實為消弭非法行政之良策,所謂未雨綢繆是也。
如此,法學登堂入室,納入考試范圍自然在情理之中,然而不止于此的是,公務員考試對法學的吸納迄今并未完工,法律常識分值比重愈來愈大,頗有強行軍、一竿子插到底之勢。在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考試,常識部分自2007年起全部改為法律常識,已臻極致;在地方公務員考試,亦循此路徑遞次轉型。讀者諸君,此自上而下的改良運動方興未艾,有志一搏者,當早做準備,以免脫節(jié)。
但是,法律這門學科,體系龐大,法律這些制度,構造精密,考起來更是讓人防不勝防,對于很多非法學專業(yè)的考友來說,公考法律常識試題難度之大,不難想見,大略有三:
一,內容陌生。相對于考友之人生經驗,考查內容顯得生冷偏僻,題目如讀天書,答起來只好云里來,霧里去。比如,什么是行政裁決,什么是行政復議,簡直令人如丈二金剛摸不著頭腦。
二,無處下手。有的考友對問題略知一二,但做題沒有頭緒,有心殺賊,無力回天,死而不得其所,催人淚下。
三,心中無底。即使找到一些思路,也選出了答案,但對答案并不能確信,在干擾項和正確項之間反復徘徊,往往差之毫厘謬以千里,有似曾相識燕歸來,無可奈何花落去之痛。
鄙人研究公考法律常識已久,深知法常難在何處,俗語云:痛則不通,通則不痛。要打通法常這個過關障礙,解除心頭之痛,當對法律推根溯源,方能入木三分。
從法律歷史放眼看去,正如唯物主義所斷言,那法律并非從來就有的!法律,多數(shù)時候只是對于已然生成的秩序或制度的確認與規(guī)范,此種秩序或制度,說到底不過我等公民之“活法”而已。法律應當具有現(xiàn)實主義的品格,拿破侖于1821年病死圣赫勒拿島,他在臨死前說:“我一生四十次戰(zhàn)爭勝利的光榮,被滑鐵盧一戰(zhàn)就抹去了,但我有一件功績是永垂不朽的,這就是我的法典!钡聦嵣,“法國民法典并沒有改變歷史,而是歷史改變了法國民法典”,不是拿破侖法典在創(chuàng)造“資本主義”,而是“資本主義”慢慢長大,腰板硬了,要求在法律上有個說法,起草法典的五位紳士替它說出來,讓拿破侖做了順水人情。
既然法律是“活法”的歸納和演繹,自然也可以從生活反觀法律,這就給了我們一個啟示:從生活之理一定可以解構法律之理。換言之,題目是陌生的,這不可怕,因為法律規(guī)則無非是常理、常識、常情這些生活規(guī)則的歸納罷了,而生活對于我們每一個人是熟悉的,它為我們提供了探討法律之理的生動樣本。概念是抽象的,這也不可怕,因為抽象的法律規(guī)章來自于具體的生活現(xiàn)象。基于此種思考,我送給非法學專業(yè)考友的應試箴言就是“事遵常理,人有常情,物有常識”。
所謂“常理”,就是人與人相處的基本規(guī)則,一個普通老百姓不可能先學法再生活,而是根據(jù)情理來生活,根據(jù)那些得到大眾長期、普遍認同的道理規(guī)則來行動,這便是常理。舉例言之:
2008年國考第106題: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以下屬于行政裁決的是:
A.深圳仲裁委員會對民事糾紛的仲裁
B.山西省人民政府對污染環(huán)境企業(yè)的限期治理決定
C.某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履行聘任合同爭議的裁決
D.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根據(jù)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某專利權無效
題目的專業(yè)性很強,行政裁決大家都沒聽說過,但概念不過是生活的抽象,可以通過逐次分析得到結論。從常理而言,首先,所謂行政裁決,裁決的主體當然應當是行政主體,而不可能是其他組織或公民。反之,如果行政裁決的主體可以是行政主體以外的其他社會組織甚至于可以是某個具體的自然人,那這樣的概念在生活中就會令大眾無法適從,因為那樣將會超出公民通常能夠理解的范圍。根據(jù)裁決的主體,我們就可以排除掉AC,因為他們的裁決主體不是行政主體,而是社會組織。其次,裁決的對象應當是爭議,裁決主體應當在兩個爭議者中間扮演仲裁者的角色,否則也會超出大眾的理解范圍,根據(jù)裁決的對象,就可以排除掉B項,因為它行為的對象不是爭議,而是一個污染環(huán)境的違法行為。
所謂“常識”,就是那些眾所周知的知識。舉例言之:
2007年國考第103題:下列關于肖像權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A .法人也有肖像權
B .公民的肖像權受到侵犯時,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C .使用公民的肖像,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規(guī)定進行
D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簡單選A,法人是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是和自然人相對應的概念,一個組織當然不可能有肖像,遑論肖像權,用三秒鐘的時間就能解決。
所謂“常情”,就是人情倫理,法不外乎人情,人情所惡,國法難容。對于那些繞來繞去的案例題,最直接的解法,就是用大眾的道德觀去評判,以道德為天平來分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其結果必定和法理如出一轍。仍舉例言之:
2007年國考第116題,某大學在學校內進行道路整修,施工中沒有設置道路整修警示標志,致過路學生受傷。對此,由()承擔責任
A .該學校 B 受害人自己
C .該學校和受害人 D .該學校的上級主管部門
依照大眾的道德觀,讓受害人自己承擔是否合乎人情?如果法律如此規(guī)定,就會過于冷漠,因為他并無半點過錯,據(jù)此即可以排除BC。再在AD中推敲,學校和它的上級主管部門是兩個獨立的組織,而后者與此事并無半點干系,何責之有?答案只能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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