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行測:刑法剖析及真題點撥(2)
4.排除犯罪的事由
(1)正當防衛(wèi)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正當防衛(wèi)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
(2)特殊正當防衛(wèi)
鑒于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了特殊正當防衛(wèi),即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3)緊急避險
根據刑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給另一較小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
例題:(2008年中央第119題)
王某持匕首搶劫張某,在爭斗中王某頭部撞擊墻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張某見狀撿起匕首往王某心臟部位猛刺數下,導致王某死亡。對于張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為,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 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
B. 屬于意外事件,不負刑事責任
C. 屬于防衛(wèi)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
D. 屬于故意殺人,應當負刑事責任
【解析】正當防衛(wèi)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本案中王某暈倒,其不法侵害已經停止,故張某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wèi),更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屬于事后防衛(wèi),應負刑事責任。故意殺人罪指故意非法地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本案中張某對王某的死,主觀上持故意心態(tài),客觀上實施了剝奪其生命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應負刑事責任。故選D。
5.犯罪的未完成狀態(tài)
(1)犯罪預備
根據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犯罪的情形。
根據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犯罪未遂
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①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這是以實行行為是否實行終了為標準所作的區(qū)分。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犯罪人已將其認為達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為實行終了,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人未能將其認為達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為實行終了,因而未得逞。
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反映出程度不同的社會危害性。
、谀芊肝此炫c不能犯未遂
這是以犯罪行為本身能否既遂為標準所作的區(qū)分。
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為本身可能達到既遂,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為本身就不可能達到既遂因而未得逞。不能犯未遂可以進一步分為對象不能犯未遂與手段不能犯未遂。
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犯罪中止
根據刑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在犯罪預備階段或者在實行行為還沒有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放棄犯罪;二是在實行行為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fā)生。
根據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例題1.(2007年黑龍江省(A類)第70題)
下列行為中,甲的行為屬于犯罪預備的是( )。
A.甲、乙、丙、丁四人預謀某晚去某超市盜竊,由甲提供一輛三輪車。屆時甲因害怕未去,由乙、丙、丁三人用甲提供的三輪車盜走超市的大批名貴手表
B.甲與乙有仇,遂尋機報復。一天甲得知乙一人在家,便攜帶匕首向乙家走去,途中突然腹痛,只得返回家中
C.甲于某日攜帶匕首前往乙家,準備殺乙泄憤,途中遇聯防人員巡邏,甲深感害怕,折返家中
D.甲在樹叢中向仇人乙射擊,連開了兩槍未擊中乙,乙因害怕而求饒,甲在能繼續(xù)開槍的情況下不再開槍
【解析】A項中甲、乙、丙、丁四人屬于共同犯罪,界定共同犯罪停止狀態(tài)的標準是一人既遂全體既遂。題中乙、丙、丁已著手實施了盜竊行為并且既遂,雖然甲未參與實行行為,但是他參與了共謀,未撤出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的原因力,所以甲構成盜竊罪的既遂。B項屬于犯罪預備,犯罪預備指為犯罪制造工具、創(chuàng)造條件。甲攜帶工具向乙家走去是為了接近犯罪目標,為實施犯罪做準備,因此屬于為實施犯罪創(chuàng)造條件的行為。C、D項屬于犯罪中止。故選B。
例題2.(2006年北京市(應屆生)第73題)
李某系某建設銀行某儲蓄所的記賬員,2002年3月20日下班時,李某發(fā)現本所的出納員陳某將2萬元營業(yè)款遺忘在辦公桌抽屜內(未鎖)。于是李某趁所內無人之機,返回所內將2萬元取出,用報紙包好藏在自己辦公桌下的垃圾袋內,并用紙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發(fā),贓款被他人找出。對于上述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
A.李某的行為屬于貪污既遂
B.李某的行為屬于貪污未遂
C.李某的行為屬于盜竊既遂
D.李某的行為屬于盜竊未遂
【解析】首先看李某的行為是符合貪污罪的犯罪構成還是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成立貪污罪首先主體要適格,即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李某作為某建設銀行的工作人員符合貪污罪的主體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范圍內的權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條件,具體表現為主管、經手、保管、出納等便利條件。李某的行為不符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客觀方面,所以不成立貪污罪,只能成立盜竊罪。再看犯罪既遂了還是未遂,盜竊罪既遂和未遂的劃分標準采用的是“失控加控制說”理論,即以被害人失去對財物的控制,并且財物已置于行為人的實際控制之下為標準,失去控制的為既遂。儼然本案中李某已實際控制兩萬元現金,構成犯罪既遂。故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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