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案例精選及解析一(2)
案例解析
案例1
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9條規(guī)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10條規(guī)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無論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權利能力。著作權是一項民事權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權和獲得報酬權。趙勇完全享有著作權,也當然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權。2.該雜志社雖然為教委下屬,但它是教委下屬的一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yè),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門。《民法通則》第36條規(guī)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因而雜志社在沒有得到教委授權的情況下,其行為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須對自己行為的后果負責。雜志社與趙勇之間的關系是平等主體間的民事關系,適用平等自愿、等價有償?shù)脑瓌t,雜志社選用趙勇的作品,就應該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為趙勇署名并支付報酬
案例2
1. 此買賣合同完全有效。因為合同成立時張某已滿16周歲,并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第ll條的規(guī)定:“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張某已經(jīng)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法律行為,無須征得其父母同意。張某患上精神病喪失行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這不影響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2. 本案中買賣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分別為:(1)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張某和李某。(2)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雙方買賣的標的——彩電。(3)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張某有向李某交付購買彩電的價款500元的義務,及取得彩電的權利;李某有收取張某500元價款的權利和向張某交付彩電的義務。
案例3
1. 小強平時造成他人的損害應由付某來承擔,因為小強今年只有7歲,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jù)《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睹穹ㄍ▌t》第133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民事責任。付某作為小強的法定監(jiān)護人,當然應對小強的行為負責。2.鏡子的損失最后應由蕭某來承擔。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8條第2款的規(guī)定:“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小強砸鏡子的行為是由蕭某教唆所致,所以蕭某才是侵權人,損失應由蕭某來承擔,此時小強充當了蕭某侵權的工具。當然,如果蕭某沒有教唆。則付某只能自己來承擔這一損失。
案例4 1. 我國<民法通則>第17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jiān)護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親屬;(5)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上述法定監(jiān)護人的順序也是法定的,通常前一順序的監(jiān)護人能夠監(jiān)護的,后一順序的就不應擔任監(jiān)護人,這是為了保護監(jiān)護人的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本案中,周某是劉某的配偶,是第一順序的監(jiān)護人,而且完全有監(jiān)護能力,所以劉某的財產(chǎn)應由周某來保管,作為第三順序的小劉無權要求監(jiān)護。此外,監(jiān)護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被監(jiān)護人的利益,不是為了監(jiān)護人的利益。此案中周某對劉某照顧得很好,小劉沒有任何變更監(jiān)護的理由。2.周某與劉某之間的合法婚姻關系,非由當事人本人結束,任何人不得干涉。小劉既然不是劉某的監(jiān)護人,當然無權以劉某的名義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也不應受理
案例5
1.《民法通則》第20條規(guī)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根據(jù)本條規(guī)定,非經(jīng)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不得主動宣告失蹤。本案中,雖然王某已經(jīng)符合宣告失蹤的條件,但其配偶錢某只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沒有申請宣告失蹤,王某的其他利害關系人也沒有申請,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宣告王某為失蹤人。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提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滿兩年,且經(jīng)過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可以判決準予離婚。該案中,王某離家出走已有三年多,完全符合上述規(guī)定;而且從錢某與王某間的關系來看,王某長期不盡夫妻義務,不珍惜夫妻感情,放棄對子女的養(yǎng)育,現(xiàn)在錢某提出離婚,顯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應當判決離婚。
案例6
1. 田某與胡某間的夫妻關系自動恢復。因為死亡宣告僅僅是一種死亡推定制度,被推定死亡的公民仍有生還的可能;一旦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xiàn),死亡宣告應被撤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37條規(guī)定: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
2.《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38條規(guī)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yǎng),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僅以未經(jīng)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yǎng)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因為在此期間其配偶是子女現(xiàn)實的惟;—的法定監(jiān)護人,送養(yǎng)只能由其配偶決定。所以本案中,田燕的送養(yǎng)是合法有效的,田某不得要求撤銷收養(yǎng)
案例7
1.《民法通則》第4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在這一交易過程中,雖然當事人雙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為李某 缺乏對郵票相關知識以及市場行情的了解,導致他對買賣標的物的價值有嚴重的誤解,而劉某應該知道此郵票的價值仍以較低價格換取,顯然違背了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睹穹ㄍ▌t>第59條規(guī)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及行為顯失公平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已成立的民事行為予以變更或撤銷。因此,劉某與李某之間的買賣行為屬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該行為的效力待定。
2。對于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由享有撤銷權或變更權的當事人決定是否變更或撤銷,以及是予以變更還是撤銷。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銷權,該行為無效;如果李某不撤銷也不變更,則該行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變更價金條款,法院也應給予支持。因此,權利人李某要求撤銷合同行為,返還郵票,人民法院應當允許。
案例8
1. 吳某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脅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9條規(guī)定:“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本案中,吳某連同其站長哥哥以停電為要挾,迫使陳某買下他不想買的西瓜,而且陳某買下西瓜的行為與吳某哥哥停電的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因此,吳某的行為已完全構成脅迫。
2.陳某可以要求法院判決該合同無效。《民法通則》第58條第3款規(guī)定,一方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這種無效自始無效。也就是說,陳某可以要求吳某退還錢款,并將西瓜拉回。如果西瓜有腐爛,損失由吳某自己承擔。
案例9
李某購買名貴藥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進行的,其行為應屬民事代理。《民法通則》第63條第2款規(guī)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本案中李某購買藥材的行為后果應由王某承擔。
2.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2條的規(guī)定,當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仍然有效。也就是說,代理人因實施代理行為所取得的后果應由被代理人的繼承人受領,由此所產(chǎn)生的債務作為被代理人的債務,以被代理人的遺產(chǎn)或者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來承擔。本案中,王家理當出錢買下此藥
案例10不得代理的法律行為
1.《民法通則》第63條規(guī)定:“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本案中合同既約定由趙某創(chuàng)作全部20副對聯(lián),同時書法創(chuàng)作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是不得代理的行為,趙某無權委托他人代為履行。
2.趙某兒子的行為不屬于無權代理。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民事行為,它包括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無權代理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可以產(chǎn)生代理效果。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行為,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行。這些行為主要是具有人身屬性的行為、違法行為或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的不得代理的行為。
案例11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行為
1. A的行為是一種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Y委托A將草藥帶到上海去賣,而A卻將草藥賣于B,這本身就違背了被代理人的意思;而且A還以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出讓草藥,更是直接損害了Y的利益;A在出讓草藥的過程中,私下收受了B給予的好處費,將草藥以低價賣給B,并相約共同欺騙Y,這就是相互串通,共同損害被代理人Y的利益。
2. 2.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第3款規(guī)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因此,本案中A與第三人B應對Y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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