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政法干警招錄考試《專業(yè)綜合I》刑法復習: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2)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活動的行為。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行為人出于犯罪的目的,發(fā)起、組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處于領導地位,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活動起策劃、指揮、協(xié)調作用。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行為人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而仍予以加入的行為。本罪屬于行為犯,即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組織、領導、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就構成犯罪既遂。如果行為人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根據(jù)刑法第294條第3款的規(guī)定,應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而故意組織、領導或者參加。
十一、入境發(fā)展黑社會組織罪(第294條第2款)
(一)概念
入境發(fā)展黑社會組織罪,是指境外的黑社會組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fā)展組織成員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在境外的黑社會組織到中國境內發(fā)展組織成員的行為。常常采取的是勸說、引誘、脅迫或其他方法,目的在于使中國公民加入境外的某一黑社會組織。
3、犯罪主體可以是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也可以是中國人,且為黑社會組織的成員。
4、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十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第294條第3款)
(一)概念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客體是國家對社會的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縱容其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而予以包庇或縱容。
十三、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第296條)
(一)概念
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是指未依照法律規(guī)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或,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集會、游行、示威活動的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guī)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3、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只有違法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才能構成本罪。
4、主觀上只能是出于故意。
十四、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第300條第1款)
(一)概念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是指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
2、客觀方面的表現(xiàn)為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行為。“會道門”,主要是指一貫道、九宮道、先天道、后天道等封建迷信組織。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fā)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封建迷信是在生產(chǎn)力低下,文化落后,群眾無知的情況下,作為科學的對立物出現(xiàn)的一種信奉鬼神的唯心主義的宿命論。只要行為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0月9日《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guī)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犯罪情形主要有:
(1)聚眾圍攻、沖擊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擾亂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工作、生產(chǎn)、經(jīng)營、教學和科研秩序的;
(2)非法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其他人聚眾圍攻、沖擊、強占、哄鬧公共場所及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3)抗拒有關部門取締或者已經(jīng)被有關部門取締,又恢復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組織,或者繼續(xù)進行邪教活動的;
(4)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情節(jié)嚴重的;
(5)出版、印刷、復制、發(fā)行宣揚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組織標識的;
(6)其他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行為的。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通常是一些邪教組織的骨干分子和披著宗教外衣搞封建迷信活動的人員。
4、主觀方面是故意。行為人出于何種動機和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十五、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第300條第2款)
(一)概念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是指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死亡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管理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實施了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利用迷信蒙騙他人的行為,并且造成了被騙者死亡的結果。行為人蒙騙他人的方法多種多樣,如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制造、散布迷信邪說,蒙騙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為,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致人死亡等。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通常是一些邪教組織的骨干分子和披著宗教外衣、大搞封建迷信的人員,如“神漢”,“巫婆”等。
4、主觀方面是故意。
十六、聚眾淫亂罪(第301條第2款)
(一)概念
聚眾淫亂罪,是指公然蔑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聚眾淫亂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公共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聚眾淫亂的行為。所謂聚眾淫亂,是指聚集眾多人(起碼3人以上)進行淫亂活動,如聚眾宿*;勾引男女青少年多人或者勾引外國人,與之搞兩性關系,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等。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實際上限于兩種人,一種是聚眾淫亂活動的首要分子;另一種是聚眾淫亂活動的多次參加者。
4、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目的是破壞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進行有意識的挑戰(zhàn)。犯罪動機是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以填補精神空虛。
十七、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第301條第2款)
(一)概念
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是指公然蔑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公共秩序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行為。所謂引誘,是指通過語言、表演、示范、觀看影像等手段,誘惑未成年男女參加淫亂活動。引誘的對象限于未滿18周歲的男女。所謂聚眾淫亂,是指聚集3人以上進行淫亂活動,如聚眾*宿;勾引男女青少年多人或者勾引外國人,與之搞兩性關系,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等。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目的是破壞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進行有意識的挑戰(zhàn)。犯罪動機是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以填補精神空虛。
十八、盜竊、侮辱尸體罪(第302條)
(一)概念
盜竊、侮辱尸體罪,是指秘密竊取尸體或者對尸體加以凌辱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盜竊、侮辱尸體的行為。盜竊指用秘密的方法竊取,如從墳墓中、停尸間、或從其他任何停放尸體的地方秘密竊取尸體。侮辱尸體的行為方式多種多樣,如*淫、肢解、鞭打、焚燒、毀損、遺棄等等。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
十九、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是指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行為人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竊取國家秘密或情報、商業(yè)秘密,構成其他犯罪的,依刑法有關規(guī)定定罪處刑。
二十、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是指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行為。所謂非法獲取是指依法不應知悉、取得某項國家秘密的人知悉、取得該項國家秘密;或者依法可以知悉某項國家秘密的人員未經(jīng)辦理手續(xù)取得該項國家秘密。
本罪與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的區(qū)別是是否為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實施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行為。由于泄露、擴散致使非法獲取的國家秘密被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知悉、取得的,只要行為人對此情形沒有故意,仍僅能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二十一、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是指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行為。
因犯間諜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而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的,非法持有的行為不單獨定罪。
二十二、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是指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正;顒;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要注意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與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區(qū)別在于行為對象不同。
二十三、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是指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居民身份證的管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
二十四、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活動,情節(jié)嚴重,致使工作、生產(chǎn)、營業(yè)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這里的公共秩序是指特定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的工作、生產(chǎn)、營業(yè)、教學、科研秩序;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聚眾擾亂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正;顒,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主觀方面是故意。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要注意聚眾擾亂社會罪與非罪的界限。對于聚眾擾亂活動情節(jié)不夠嚴重程序和一般參與者,不應當作為犯罪處理。
二十五、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是指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的活動,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區(qū)別主要在于行為對象和行為方式不同,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的對象是國家機關,限于聚眾沖擊的方式;而妨害公務罪的對象是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限于聚眾的方式。從實質上講,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妨害的是國家機關的工作秩序,而妨礙公務罪所針對的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職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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