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政法干警招錄考試《專業(yè)綜合I》刑法復習: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3)
2、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區(qū)別在于:(1)行為對象有所有同,本罪的對象限于國家機關,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對象還包括國家機關以外的單位;(2)行為方式有所不同,本罪是聚眾沖擊;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聚眾擾亂。
二十六、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組織、策劃、指揮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或者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場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組織、策劃、指揮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或者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
二十七、投放虛假危險物質(zhì)罪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zhì)罪,是指投放虛假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秩序;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
二十八、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秩序;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
二十九、傳授犯罪方法罪
傳授犯罪方法罪,指用語言、文字、動作或者其他方法把某種具體犯罪的方法傳授給他人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財產(chǎn)安全和公民的人身安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向他人傳授了某一具體犯罪的方法的行為。傳授犯罪的方法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口頭講解、身體示范、觀摩影像、閱讀文字、公開或秘密的、當面或傳授的、一人傳授一人或多人、多人傳授一人或多人、在社會上傳授或者在羈押場所傳授等等。傳授行為完成后,對方是否接受了傳授或者是否按傳授的方法去實行犯罪,不影響犯罪的成立;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將犯罪方法傳授給他人會產(chǎn)生危害社會的結(jié)果而依然傳授,并且希望他人接受所傳授的犯罪方法。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zhì)時,要注意行為人以不同的犯罪內(nèi)容、不同對象或者同一對象實施了傳授或教唆行為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傳授行為和教唆行為各自獨立,應當構(gòu)成傳授犯罪方法罪與所教唆的犯罪,按照數(shù)罪并罰的原則處理。
三十、賭博罪
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風尚和管理秩序;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營利的目的。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zhì)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1、賭博罪與非罪的界限。(1)把賭頭、賭棍、賭場業(yè)主與一般參與賭博的群眾區(qū)別開來,對前者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后者主要是批評教育;(2)對于親屬或者之間帶有賭博性質(zhì)的行為,不應當作為犯罪處理;(3)對于以營利為目的,巧立名目,設置騙局,非法發(fā)行彩票,從中漁利的,應當視為聚眾賭博,按賭博罪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2、賭博罪與其他罪的界限。(1)行為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獲取錢財,屬賭博行為,構(gòu)成犯罪的,應當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參賭者識破騙局要求退還所輸錢財時,設賭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拒絕退還的,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致參賭者傷害或死亡的,應以賭博罪和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2)對于因賭博引起打架斗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直接行兇殺人的,應分別按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處理。賭徒用暴力、脅迫手段搶走他人賭資,或者經(jīng)預謀而搶劫賭場的,按照搶劫罪處理。
三十一、非法生產(chǎn)、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
非法生產(chǎn)、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是指非法生產(chǎn)、銷售竊聽、竊照等間諜專用器材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間諜專用器材的管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非法生產(chǎn)、銷售竊聽、竊照等間諜專用器材的行為。間諜專用器材是指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器材,如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突發(fā)式收發(fā)報機、一次性密碼本、竊寫工具、用于獲取情報的電子監(jiān)聽、截收器材等等;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
第二節(jié) 妨害司法罪
妨害司法罪,是指違反法律規(guī)定,使用各種方法妨害國家司法機關正常訴訟活動,破壞國家司法權的行使,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本節(jié)共17個罪名。
一、偽證罪(第305條)
(一)概念
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jié),故意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顒雍凸竦娜松頇嗬。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在刑事訴訟中,對與案件有主要關系的情節(jié),故意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的行為。首先,行為人必須有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的行為。其次,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的內(nèi)容,必須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jié),即對案件是否構(gòu)成犯罪、犯罪的性質(zhì)或罪行的輕重具有重要關系的情節(jié)。再次,偽證行為必須發(fā)生在刑事訴訟中,即必須是在從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起訴、人民法院一、二審判決的過程中作偽證。
3、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4、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對于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或翻譯是明知的。犯罪目的是陷害他人,或者包庇罪犯。
(三)認定
在處理偽證案件時,要劃清偽證罪與誣告陷害的界限。二者在侵犯客體、客觀方面和主觀方面都有相同之處,區(qū)別在于:前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后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前罪只是在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個別情節(jié)上提供偽證,后罪是捏造整個犯罪事實;前罪的行為發(fā)生在整個刑事訟中,后罪的行為則是在立案偵查之前實行的,并且是引起案件偵查的原因;前者的犯罪目的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后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
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jù)、偽造證據(jù)、妨害作證罪(第306條)
(一)概念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jù)、偽造證據(jù)、妨害作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jù),幫助當事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jù),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顒。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刑事訴訟中實施了如下三種行為:
(1)毀滅、偽造證據(jù)的行為;
(2)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jù)的行為;
(3)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行為。
3、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刑事訴訟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才能構(gòu)成本罪。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三、妨害作證罪(第307條第1款)
(一)概念
妨害作證罪,是指行為人出于陷害他人或隱匿罪證,以便使自己或他人逃避刑事追究的目的,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
(二)特征
1、客體是國家正常的司法活動。犯罪對象是案件的證人。這里的案件包括民事案件、經(jīng)濟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采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阻止證人作證,即對知道案件全部或者一部分真實情況的人,采用毆打、恐嚇、利誘等方法,意圖使證人無法作證,不敢作證或者不愿作證,阻止證人提供證言。二是指使他人作偽證,既包括本來無罪卻偽證其有罪,也包括本來有罪卻偽證其無罪,總之是指提供與事實不符的證人證言或其他證據(jù)。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一般是當事人本人或與其有利害關系的人。
4、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
四、幫助毀滅、偽造證據(jù)罪(第307條第2款)
(一)概念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jù)罪,是指行為人出于使他人逃避刑事追究之目的,以各種方法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jù),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顒印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具有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jù),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如毀壞物證、書證;篡改證言,編造證詞,偽造書證,串供等等。犯罪動機卑鄙,手段特別惡劣,且嫁禍于人,使刑事罪犯逃脫刑事處罰,使偵查、審判工作遭受嚴重破壞的,都可認為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
五、打擊報復證人罪(第308條)
(一)概念
打擊報復證人罪,是指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顒印7缸飳ο笫橇私獍讣淖C人,包括刑事訴訟案件證人、民事訴訟案件證人以及行政訴訟案件證人。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打擊報復證人的行為。打擊報復的手段和方法在實踐中多種多樣,如對證人進行人身傷害、侮辱人格、毀壞名譽、借機報復陷害,等等。
3、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
六、擾亂法庭秩序罪(第309條)
(一)概念
擾亂法庭秩序罪,是指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法庭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聚眾哄鬧主要指糾集多人在法庭內(nèi)進行喧嘩、吵鬧、錄音、錄像、攝影等;沖擊法庭,如破壞門窗、桌、椅等。這種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必須情節(jié)嚴重的才構(gòu)成本罪。本罪在時間上具有特定性,即必須發(fā)生在法庭審判活動過程中,在法庭審判活動之外實施本條規(guī)定的行為的,不構(gòu)成本罪。
3、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七、窩藏、轉(zhuǎn)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第312條)
(一)概念
窩藏、轉(zhuǎn)移、收購、銷售贓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zhuǎn)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顒印7缸锏膶ο笫撬送ㄟ^犯罪活動而取得的贓款、贓物。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明知是犯罪所提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zhuǎn)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行為。本罪屬于選擇性罪名,只要行為人實施上述四種行為之一的,即可構(gòu)成犯罪,如果行為人同時實施多個行為的,如窩藏后又銷售的,也只定一個罪名,不實行數(shù)罪并罰。
3、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zhuǎn)移、收購或代為銷售。
(三)認定
1、劃清本罪與非罪的界限。根據(jù)本罪的主觀特征,如果行為人根本不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zhuǎn)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不能構(gòu)成本罪。對于貪圖便宜,不問來路收買贓物自用的,一般也不應認為是犯罪。如果犯罪分子將自己犯罪所得的贓物予以隱藏或者銷售的,不能構(gòu)成本罪。
2、劃清本罪與窩藏罪的界限。前者窩藏的是贓款、贓物,后者窩藏的是犯罪分子;前者通過窩藏贓款、贓物來幫助犯罪分子,后者是通過窩藏其本人直接幫助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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