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政法干警招錄考試《專業(yè)綜合I》刑法資料:貪污賄賂罪
第二十一章 貪污賄賂罪
第一節(jié) 貪污犯罪
一、貪污罪(第382條)
(一)概念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制度和公共財物所有權。貪污罪侵害的對象是公共財物。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可見,貪污罪在客觀方面的要件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二是使用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3、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的本質(zhì)特征是從事公務!皬氖鹿珓铡,一般是指從事具有組織、領導、監(jiān)督、管理性質(zhì)的活動。此外,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jīng)營國有財產(chǎn)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刑法第382條第3款還規(guī)定:“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4、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目的。
(三)認定
1、劃清貪污罪與貪污行為的界限。貪污行為并不一定都構成貪污罪,如果貪污數(shù)額不滿5千元,又沒有嚴重后果或者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一般不作為貪污罪處理。
2、劃清貪污罪與盜竊罪、詐騙罪的界限。這三種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財物為目的犯罪,犯罪手段也有相同之處。它們的主要區(qū)別在于:
(1)貪污罪是特殊主體,盜竊罪、詐騙罪是一般主體;
(2)貪污罪侵害的對象是公共財物,盜竊罪、詐騙罪侵害的對象是公私財物;
(3)貪污罪中竊取、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為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盜竊罪、詐騙罪則沒有這個要求。
3、劃清貪污罪與職務侵占罪的界限。這兩種犯罪都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財物的特點,犯罪手段都是采用侵吞、竊取、騙取等方式。它們的主要區(qū)別在于:
(1)主體不同。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2)客體不同。貪污罪的客體是公共財物所有權,對象是公共財物。職務侵占罪的客體是單位財物的所有權,對象是本單位的公私財物。
二、挪用公款罪(第384條)
(一)概念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廉潔制度和國家的財經(jīng)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害的對象是公款。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行為。挪用公款罪有三種不同情況: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不論挪用數(shù)額大小、時間長短,都構成挪用公款罪。
(2)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必須是數(shù)額較大的才構成本罪。
(3)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但不是用于非法活動或者營利活動,只有在超過3個月未還時,才構成本罪。
3、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用公款為目的。
(三)認定
1、劃清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1)挪用公款罪以暫時非法占用公款為目的,貪污罪是以永久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為目的。
(2)挪用公款罪的結果是使公款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受到暫時損害,所有人并不喪失公款的所有權。貪污罪的結果是使公共財產(chǎn)所有權的全部權能受到徹底損害,給公共財產(chǎn)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
(3)挪用公款罪在行為方面表現(xiàn)為擅自私用公款,一般不采用貪污罪侵吞、竊取、騙取的手段。
2、劃清挪用公款罪與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挪用公款罪與挪用特定款物罪都違反財經(jīng)管理制度,挪用公共財物的行為,特定款物同樣可以作為挪用公款罪的對象。二者的區(qū)別在于挪用的用途不同,挪用公款罪所挪用的公款是歸個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所挪用的款物則只限于公用。如果挪用特定款物歸個人使用,就不再屬于挪用特定款物罪,而是構成挪用公款罪。
3、劃清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的界限。
(1)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2)挪用公款罪的客體是公共財產(chǎn)的所有權,對象是公款。挪用單位資金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所有權,對象是挪用人本單位的資金。
三、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第395條第1款)
(一)概念
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chǎn)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機關的廉潔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的財產(chǎn)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
(1)財產(chǎn)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數(shù)額巨大。
(2)行為人不能說明這些巨大差額財產(chǎn)的合法來源。如果能查明財產(chǎn)來源的合法性,則不以犯罪論;如果能查明財產(chǎn)確系某種或者幾種犯罪所得,如貪污、受賄、走私等等,該定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對于具體案件,只有在本人不能說明其財產(chǎn)的合法來源,而又確實無法查清其行為性質(zhì)時,才考慮為非法所得,以本罪論。
3、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
4、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
四、隱瞞境外存款罪(第395條第2款)
(一)概念
隱瞞境外存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法規(guī)和行政管理制度,將外匯存入外國銀行,隱瞞不報,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國家對外匯的管制。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在境外有數(shù)額較大的存款,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當申報而隱瞞不報的行為。隱瞞不報的境外存款必須“數(shù)額較大”,才能構成本罪。因此,數(shù)額是否較大,是區(qū)分罪與非罪的重要標志。
3、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從實踐看,這個罪多是境外機構和國內(nèi)涉外經(jīng)濟部門的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五、私分罰沒財物罪
私分罰沒財物罪,是指司法機關、行政執(zhí)法機關違反國家規(guī)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國家對罰沒財物的所有權;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司法機關、行政執(zhí)法機關違反國家規(guī)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行為;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具有罰沒權的司法機關和行政執(zhí)法機關;主觀方面是故意。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zhì)時,要注意區(qū)分私分罰沒財物罪與私分國有資產(chǎn)罪的界限。區(qū)別在于對象不同。前罪的對象是罰沒財物,后罪的對象是國有資產(chǎn)。雖然罰沒財物在上繳國庫后也將成為國有資產(chǎn),但是在此之前存在的形態(tài)是有區(qū)別的。
第二節(jié) 賄賂犯罪
一、受賄罪(第385條、第386條、第388條)
(一)概念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廉潔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分人財物,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包括直接利用職務之便受賄和間接利用職務之便受賄。直接利用職務之便受賄,是指利用本人的職務之便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財物。間接利用職務之便受賄,又稱斡旋受賄,是指刑法第388條規(guī)定的情況,即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本人從中向請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的情況。受賄行為有兩種基本表現(xiàn)形式。一種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即通常所說的“索賄”。一種是行賄人主動行送賄賂,而受賄人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為條件,非法接受賄賂。收受賄賂,可以是在為他人謀取利益之前也可以是在為他人謀取利益之后。收受賄賂與索賄不同之處在于,它是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交換條件。除一般索取、收受賄賂之外,刑法第385條第2款還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在經(jīng)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绷硗庑谭ǖ387條第2款規(guī)定,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在經(jīng)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的,以受賄論。
3、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
(三)認定
1、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接受對方物品,只付少量現(xiàn)金的行為。如果情節(jié)嚴重,數(shù)額較大的,應認定為受賄罪。受賄金額以行賄人購買物品實際支付的金額扣除受賄人已支付的現(xiàn)金額來計算。行賄人的物品未付款或者無法計算行賄人支付金額的,以受賄人收受物品當時當?shù)氐氖袌隽闶蹆r格扣除受賄人已付現(xiàn)金額來計算。
2、劃清受賄罪與詐騙罪、敲詐勒索罪的界限。有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賄賂而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為名,騙取錢財,但其沒有也不打算利用職權為行為人謀取利益,這是一種詐騙行為,不應定受賄罪。還有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乘他人有求于已時,用要挾等手段勒索財物,是索賄行為,定受賄罪。如果國家工作人員以威脅的方法勒索財物,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應定敲詐勒索罪。
二、單位受賄罪(第387條)
(一)概念
單位受賄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有單位的威信和廉潔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上述單位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以及在經(jīng)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的行為。為他人謀利益,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
3、犯罪主體是單位,即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
4、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單位的這種故意,是通過單位決策機構的授權責任人員故意收受或者索取賄賂的行為表現(xiàn)出來的。在此情況下,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意志即是單位意志的表現(xiàn)。
三、行賄罪(第389條)
(一)概念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廉潔制度。行賄的對象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實施了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數(shù)額較大財物的行為。在經(jīng)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回扣、手續(xù)費的,以行賄論處。在實踐中,行賄行為的方法多種多樣,有公開行賄的,有巧妙偽裝秘密行賄的;有事前行賄的,有事后行賄的。不論采取何種方式,只要是行賄人為謀取非法利益主動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就可構成行賄罪。
3、犯罪的主體限于自然人。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上屬于直接的故意,并具有謀權不正當利益的目的。
(三)認定
1、劃清本罪與非罪的界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自愿向他人行賄的,以行賄罪論處。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被他人索取賄賂的,也應以行賄罪論處。因被索取或者被勒索而行賄,但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以行賄罪論。刑法第389條第3款明確規(guī)定:“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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