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招考《民法學》講義第5部分:物權、所有權、用益物權(2)
4.關于區(qū)分原則與物權行為
德國的物權轉移具有無因性、獨立性;中國的物權轉移具有有因性、非獨立性,也就是說只有交付或物權登記,沒有合同,當事人也不能取得所有權。
四、所有權的喪失(略)
拋棄、合同、滅失、時效、混同等
五、共有制度
兩個以上的人共同擁有一個物的所有權,不違反一物一權原則
1.共同共有與按份共有的區(qū)別(按共有人內部關系劃分)
(1)認定之一
共同共有的成立的以當事人之間有共同關系為前提,公認的有三:
A、夫妻關系;
B、家庭成員關系;
C、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死亡之后,遺產分割之前的各繼承人對遺產的關系;(注意:不是遺囑繼承)
除此之外,其他一般就認為是按份共有關系。
合伙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素來有爭議,民法學者多主張為按份共有,商法學者多主張為共同共有,教材上的觀點認為認定為共同共有更好;―――合伙企業(yè)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轉讓自己在合伙企業(yè)的財產份額或以自己在合伙企業(yè)財產份額出質的,需要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但抵押自己在合伙企業(yè)財產的份額法律沒有規(guī)定,則法不禁止即自由。
(2)認定之二
若共有人有的主張按份共有,有的主張共同共有,且都不能證明自己的主張,則推定為共同共有,意味著主張按份共有者負舉證責任
(3)關于份額
共同共有人是不分份額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按份共有人按自己享有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4)關于處分權
因為共同共有沒有份額,所以無論處分共同共有物一部或全部,都要取得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否則擅自處分的,構成無權處分(效力待定)。
按份共有人對自己所享有的份額,享有完整的處分權,無須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
《擔保法解釋》第五十四條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5)關于優(yōu)先購買權
按份共有人處分自己的份額,其他共有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
而共同共有期間不會發(fā)生優(yōu)先購買權,但在共同共有關系結束后有優(yōu)先購買權(必須出賣的財產與原共同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于一個整體或配套使用的關系)
2.共同共有與按份共有的聯系
(1)關于共有物的處分
無論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處分整個物的話,如果沒有協(xié)議,都要全體共有人一致同意。
(2)對外關系
無論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對外發(fā)生債權債務關系,都是連帶責任
共同共有的內部責任先按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則按1比1。
3.按份共有的兩個特殊問題
(1)保存(修正行為)任何共有人都可以獨立決定
(2)改良(裝飾行為)需要過半數同意才能進行
六、不動產所有權與占有
1.不動產所有權問題:
(1)、土地分為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通過征收集體土地可以轉為國有土地
(2)、房屋的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專有權、共有權、成員權(業(yè)主權)
“業(yè)主的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指高層建筑物出現后,各業(yè)主對住宅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電梯、過道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2.占有制度:
㈠、占有的概念:
有占有事實、有占有意思
㈡、占有分類:
(1)、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有無自己所有的意思,不必是真正所有人)
(2)、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是否在事實上占有特定物,是否有其他占有者介入)
(3)、有權占有和無權占有;(是否依據本權占有)
(4)、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無權占有人的主觀上是否知道自己無權占有)
(5)、無過失占有和有過失占有;(善意占有人不知道自己無權占有,是否有過失)
(6)、無瑕疵占有和有瑕疵占有;(是否善意無過失、和平、公然持續(xù)占有;或惡意有過失、****、隱秘、不持續(xù)的占有)
㈢、占有的推定效力:
(1)、事實推定(推定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為自己占有;推定持續(xù)的占有)
(2)、權利推定(推定占有人對占有物行使的權利合法,如推定為所有權人)
、、占有的保護:
(1)、占有的自力救濟(自力防御權、自力取回權)――占有尚未完全喪失時
(2)、占有的公力救濟(占有保護請求權)――占有已經完全喪失時
★占有人享有一定的物上返還請求權;但非法占有人不能對抗所有人;
㈤、占有人與返還請求權人的關系:
(1)、占有物的用益、孳息
(無權)善意占有人有權對占有物使用、收益;其用益和孳息不必返還;
(無權)惡意占有人無權對占有物使用、收益;其孳息應返還,如孳息被消費了或因過失而損失了或應當收取而沒有收取時,應當賠償損失。
注意:和不當得利返還的關系――區(qū)別要點:是“物權請求權”還是“債權請求權”
(2)、占有的必要費用和有益費用
(無權)善意占有人可以請求償還必要費用和有益費用
(無權)惡意占有人只能請求償還必要費用
七、用益物權
在他人所有的物上所享有的使用收益權,是他物權的一種。
1.基本特征
、僦贿m用于不動產
②以占有為前提,以使用收益為目的
、塾靡嫖餀嘤衅谙(所有權是無期限的)
、苁仟毩⒌臋嗬,不是從權利
2.傳統(tǒng)上的用益物權體系
(1)地上權
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構筑建筑物,種植竹木的權利
地上權以土地私有為前提,我國目前是“土地使用權”
(2)地役權
為特定土地的使用而設立的用益物權(適用于相鄰關系無法調整的場合)
(3)人役權
一個物為特定人所設立的用益物權(如我國的居住權)
“役”來自日語,是權利負擔的意思,一個人的權利,另一個人的負擔
(4)永佃權――“永”是長期的意思
舊社會的地主與佃戶,每年固定要交地租
我國目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
(5)典權(中華法系獨有)
賣不是賣,租不是租(類似貸款,但沒有利息,用土地的收益代替利息)
3.我國法上的用益物權及詳細內容
(1)地上權:產生、內容、消滅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轉讓;
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抵押、出租、構筑建筑物、國家收回時獲得補償;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依申請無償取得,可以構筑建筑物、國家收回時獲得補償;
宅基地使用權不得轉讓、不得抵押、不得出租;
但宅基地上構筑的建筑物可以轉讓、抵押、出租,其效力及于宅基地使用權,但不能另行申請宅基地;
(2)地役權:產生、內容、消滅
相鄰關系是法定的、無償的,解決最低限度的生產生活的協(xié)調問題,不是獨立的權利
地役權是依合同產生的,有償的,是獨立的權利。
地役權的產生:
、傥覈餀喾ú莅福汉贤(地役權)+登記=對抗力;―――用益物權的登記一般都是對抗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
②德國:合同+登記=地役權;―――以前的真題中用過這個公式
地役權的可分性和不可分性:
供役地被分割的,需役地可以向每個分得人主張地役權
需役地被分割的,每個分得人都可以向供役地主張地役權
(3)居住權:產生、內容
夫妻離婚后,房屋歸一方所有,另一方沒有住房,為了解決居住問題,一般確認另一方有權居住其房屋,直至另有住房或者其他事先約定的期限屆滿或條件成就。
(4)土地承包經營權:產生、內容
權利的取得來自承包合同:獲取收益,經發(fā)包人同意可以轉讓、轉包
(5)典權:產生、內容、風險、消滅
典權人有占有、使用、收益權;優(yōu)先購買權;可以轉典;
典權人在對方回贖時有權要求對方支付典價;
出典人有所有權、回贖權和處分權,可以抵押,可以出賣;
買賣不破典權,但前提必須是典權已登記,否則不對抗第三人;
典權消滅方式:回贖、別賣、找貼、絕賣(類似流質條款――但因為不涉及第三人利益,,且對出典人也公平,所有有效)
典物的滅失風險:出典人喪失所有權,典權人喪失典權,典價公平合理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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