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招考《專業(yè)綜合II》刑法學第1章輔導:刑法概述
第一章 刑法概述
第一節(jié) 刑法的基本知識
一、刑法的概念、性質和體系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規(guī)定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的法律。具體而言,刑法是以國家名義規(guī)定什么行為是犯罪和應負刑事責任,并給犯罪人以何種刑罰處罰的法律。
(二)刑法的分類
對刑法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常見的分法有:
1、廣義刑法和狹義刑法
廣義刑法是關于犯罪及其刑事責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即包括刑法典、單行刑法與附屬刑法。狹義刑法是指刑法典。“刑法”一詞有時在狹義上使用,有時也在廣義上使用。
2、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適用的性質與效力的刑法,刑法典便是普通刑法。特別刑法是僅適用于特別人、特別時、特別地或特別事項(犯罪)的刑法。在我國,單行刑法與附屬刑法均屬于特別刑法。
3、刑式刑法與實質刑法
刑式刑法是從外形或名稱上(形式上)一看便知其為刑法的法律,就是指刑法典與單行刑法。實質刑法是指外形或名稱上不屬刑法,但其內容規(guī)定了犯罪及其刑事責任的法律或條款,就是指附屬刑法。刑法理論上還有純粹刑法與不純粹刑法的分類。純粹刑法就是形式刑法、不純粹刑法就是實質刑法。
4、完備刑法與空白刑法
完備刑法是指刑法條文對于犯罪構成要件有明確、完備的規(guī)定,適用時毋需參照其他法律?瞻仔谭ㄊ侵感谭l文對于犯罪構成要件沒有作出完備規(guī)定,適用時需要參照其他法律;或者說,犯罪構成要件的具體內容委任于其他法律時,就是空白刑法。
二、刑法的性質與任務
(一)刑法的性質
刑法的性質具有兩種含義:一是階級性質,二是法律性質。
馬克思主義刑法學認為,刑法具有階級性。刑法不是自古就有的,也不是永遠存在的,而是階級社會的產物;刑法是掌握政權的統(tǒng)治階級制定的,是統(tǒng)治階級意志的反映;刑法所維護的是統(tǒng)治階級的利益,是作為統(tǒng)治階級實行統(tǒng)治的工具而存在的;刑法的階級性質是由國家的階級性質決定的,有什么樣性質的國家就有什么樣性質的刑法。我國刑法是社會主義類型的刑法,它建立在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主導的經濟基礎之上,反映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維護社會主義國家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因而與剝削階級刑法具有本質區(qū)別。
刑法具有區(qū)別于其他法律的特有屬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特定性。刑法是規(guī)定犯罪及其刑事責任的法律規(guī)范,換言之,刑法禁止的是犯罪行為;其他法律規(guī)定的都是一般違法行為及其法律后果。
第二,廣泛性。一般部門法都只是調整和保護某一方面的社會關系。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相當廣泛,如政治的、經濟的、財產的、婚姻家庭的、人身、社會秩序的等多方面的社會關系。
第三,嚴厲性。一般部門法對一般違法行為也適用強制方法,如賠償損失、警告、行政拘留等。刑法規(guī)定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刑法,刑罰是國家最嚴厲的強制方法。
第四,補充性。刑法補充性的基本含義是,只有當一般部門法不能充分保護某種合法權益時,才由刑法保護;只有當一般部門法還不足以抑止某種危害行為時,才能適用刑法。國家有許多部門法,需要保護的合法權益都首先由部門法來保護;如果所有的部門法都能充分有效地保護各種合法權益,刑法就沒有存在的余地;反之,只有當一般部門法不能充分保護合法權益時,才需要刑法保護。
第五,保障性。由于其他部門法在不能充分保護合法權益時需要刑法保護,刑法的制裁方法最嚴厲,這就使得刑法實際上成為其他法律的保障。刑法是其他部門法的保護法,沒有刑法作后盾、作保證,其他部門法往往難以得到徹底貫徹實施。
(二)刑法的任務
刑法第2條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wèi)國家安全,保衛(wèi)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順利進行。”根據這一規(guī)定,我國刑法的任務是懲罰犯罪與保護人民的統(tǒng)一。
懲罰犯罪與保護人民是手段與目的的關系。懲罰犯罪是指采用刑罰的方法,同一切危害國家安全的和其他的刑事犯罪行為作斗爭。懲罰犯罪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人民,根據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保護人民主要是指保護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具體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保衛(wèi)國家安全,保衛(wèi)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2)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
(3)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4)維護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
三、刑法的體系與解釋
(一)刑法體系
廣義的刑法體系,是指刑法的各種淵源及其相互關系;狹義的刑法體系,是指刑法典的組成和結構。此處是指的后者。
刑法典由兩編組成:第一編為總則,第二編為分則。此外還有一條附則。編下為章。總則共五章,分別為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犯罪,刑罰,刑罰的具體運用,其他規(guī)定;分則共十章,分別規(guī)定了十類犯罪。章下為節(jié),但只是總則的第二、三、四章以及分則的三、六章之下設立節(jié),總則的第一、五章及分則的其他章之下沒有設立節(jié)。節(jié)(章)下是條,條是表達刑法規(guī)范的基本單位,也是刑法典的基本組成單位。刑法典的全部條文用統(tǒng)一的順序號碼進行編排,從第1條至第452條統(tǒng)一編號,不受編、章、節(jié)劃分的影響。條下是款?钍菞l的組成單位,沒有編號,其標志是另起一段。如引用某條的第二段,則第為第“××條第2款”。但許多條文只設立了一款,在這種情況下便只稱作“第××條”,而不稱為“第××條第1款”。款(條)下是項。項是某些條或款之下設立的單位,其標志是另起一段且用括號內的基數號碼編寫。如刑法第34條第1款下設有3項。
(二)刑法解釋
1、刑法解釋的概念
刑法解釋是指對刑法規(guī)范含義的闡明。
刑法解釋有助于人們正確理解刑法規(guī)定的含義與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統(tǒng)一正確實施;有利于克服刑法的某些缺陷;有利于刑法的發(fā)展和完善。
刑法解釋的對象是刑法規(guī)定,刑法又是以文字作出規(guī)定的,因此,刑法解釋不能超出刑法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否則便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之嫌。
2、刑法解釋的效力
刑法解釋按其效力可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與學理解釋。
立法解釋是由立法機關所作的解釋,通常認為包括三種情況:
一是在刑法或相關法律中所作的解釋性規(guī)定;
二是在“法律的起草說明”中所作的解釋;
三是在刑法施行過程中,立法機關對發(fā)生歧義所作的解釋。
司法解釋,就是由最高司法機關對刑法規(guī)定的含義的解釋。進行司法解釋的機關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學理解釋,就是由國家宣傳機關、教學科研單位或專家學者從學理上對刑法規(guī)范含義的論述。
前兩者為有權解釋,后者為無權解釋。
3、刑法解釋的方法
刑法解釋按其方法分為文理解釋與論理解釋兩大類。
文理解釋是指根據刑法用語的文義及通常使用方式來闡明刑法規(guī)范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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