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招錄考試《民法學》專題精講四十一
專題四十一 履行抗辯權
66,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 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67,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 ,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68,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yè)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69,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 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 方可以解除合同。
70,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 債務發(fā)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知識點
1,同時履行抗辯權:未約定順序的,推定為同時履行
(不履行主給付義務或不履行從給付義務,附隨義務導致一方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
阻卻他他方請求權,但不消滅請求權,也無請求他方先為給付的效力
2,先履行抗辯權:合同約定或法律明文規(guī)定有先后順序
雙方債務均屆期滿
阻卻他放請求權
3,不安抗辯權:只存在于雙務合同中
及時通知,對方提供擔;蚧謴吐男心芰Φ,即恢復履行
解除合同前有合理期限
負責證明68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guī)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fā)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guī)定的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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