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招錄考試《民法學》專題精講五十六
專題五十六,提供勞務(服務)的合同
1,客運合同:交付客票時起成立(從約定和交易習慣)
----檢票或登車在先者為生效時間
----強制締約義務,安全運輸義務,約定或通常路線,不得降低服務標準
----救助三類旅客(急病,分娩,遇險),人身傷害無過錯責任(自身健康,故意,重大過失,證明責任)
---適用于免票,半票,經(jīng)許可無票搭乘
----托運行李之無過錯責任
----自帶行李負過錯責任
2,貨運合同
--如實申報義務
--任意變更解除權
--留置權
3,保管和倉儲合同:
保管:,要物; 倉儲:有償,諾成
無償保管:僅在故意,重大過失時承擔責任
相同:妥善保管,親自保管,不作為,返還,貴重物品聲明,子息歸寄存人
倉儲:背書轉讓,提前提取不減收倉儲費
4,委托合同與行紀合同
委托:一般不以自己名義,行紀以自己名義,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費用:委托人承擔,行紀人承擔
行紀可自買自賣,并有權請求報酬
行紀為有償合同,委托從約定
委托不得留置,行紀可以留置
利益均歸委托人
5,居間合同:報告居間(委托人負擔),媒介居間(平均負擔)
雙務,有償,諾成,不要式
成功的,請求報酬,費用自理
失敗的,沒有報酬,主張費用
從事公共運輸?shù)某羞\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 合理的運輸要求。
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nèi)將旅客、貨物安 全運輸?shù)郊s定地點。
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 貨物運輸?shù)郊s定地點。
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 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jù)旅客 的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應當加收票款。
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 遇險的旅客。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適用于按照規(guī)定免票、持優(yōu)待票或者經(jīng)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 票旅客。
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 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旅客托運的行李毀損、滅失的,適用貨物運輸?shù)挠嘘P規(guī)定。
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 名稱或者姓名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zhì)、重量、數(shù)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shù)谋匾闆r。
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 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 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 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zhì)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 賠償責任。
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 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 律、行政法規(guī)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 定。
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lián)運的,與托運人訂 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fā)生在某一運輸區(qū)段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qū)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 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 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貨物的, 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承運人可以提存貨物。
多式聯(lián)運經(jīng)營人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lián)運合同 ,對全程運輸享有承運人的權利,承擔承運人的義務。
多式聯(lián)運經(jīng)營人可以與參加多式聯(lián)運的各區(qū)段承運人 就多式聯(lián)運合同的各區(qū)段運輸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但該約定不影響多式聯(lián)運經(jīng)營人對全程運輸承擔的義務。
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 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是無償?shù)摹?/P>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 除外。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保管 憑證,但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
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了維護寄存人 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zhì)需要 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 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并且未采取補救措施的以外 ,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 約定的除外。
保管人違反前款規(guī)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 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當事 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采取保 全或者執(zhí)行的以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當及時 通知寄存人。
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 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shù),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 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有償?shù)谋9芎贤拇嫒藨敯凑占s定的期限向保管 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 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領取保管物的同時支付。
寄存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以及其他費用的,保管人 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 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 物品或者易變質(zhì)物品,存貨人應當說明該物品的性質(zhì),提供有關資料。
存貨人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倉儲物,也可以采取相應措 施以避免損失的發(fā)生,因此產(chǎn)生的費用由存貨人承擔。
保管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 應當具備相應的保管條件。
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 倉單上背書并經(jīng)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應當憑倉單提 取倉儲物。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 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nèi)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zhèn)}儲物。
儲存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 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倉儲物的性質(zhì)、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zhì)、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 賠償責任。
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應當憑倉單提 取倉儲物。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 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nèi)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zhèn)}儲物。
儲存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 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倉儲物的性質(zhì)、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zhì)、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 賠償責任。
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jīng)委托人同意。未經(jīng)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fā)生效力。
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
委托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行紀人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jù)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 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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