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試專業(yè)綜合一真題備考解析
在即將到來的2011年9月18日,我們要迎來各地區(qū)的政法干警的考試,其中報考法律碩士專業(yè)學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參加專業(yè)綜合Ⅰ的測試,這部分內容包括了法學的兩大核心學科即刑法學和民法學,而且此卷分值為150分,由此可見,是否能夠真正的掌握這兩大基礎核心法學科目成為了致勝的關鍵。華圖公務員考試研究中心專家將從真題的角度出發(fā),深入解析依然具有重復測試性的真題,并對今年的備考給予大家啟迪。
例題一:甲乙雙方約定:甲公司租乙公司的建筑施工設備,但乙方所附條件是:若到年底上述設備有富余。合同中的這一條件約定在民事法律行為理論上稱為( )。
A。附延緩期限的行為
B。附否定的解除條件的行為
C。附肯定的延緩條件的行為 D。附肯定的解除條件的行為
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中所附條件的分類。這個知識點基本上在近期的政法干警考試中屢次進行考查,在實際生活中,附條件、附期限法律行為的語言很少使用,對其分類并沒有多大的應用價值,但卻極具考試價值,可以說屬于考生們必須掌握的知識點。
眾所周知,條件是指決定法律行為的效力的未來不確定的事實或者說或然發(fā)生的事實。根據(jù)條件所生效力的不同劃分為延緩(停止)條件和解除(消滅)條件。延緩條件是指影響行為生效的條件;解除條件是指影響行為失效的條件。根據(jù)條件約定的事實是否發(fā)生為標準,還有肯定(積極)條件和否定(消極)條件的分類。條件作為將來不確定的事實,與其相對的當事人還會約定以必然到來的事實影響法律行為的效力,此為附期限。在所附期限中,與延緩條件和解除條件相對的,只有始期和終期的劃分,并無延緩期限和解除期限的劃分。就本題而言,約定的事實是“到年底上述設備有富余”,決定甲乙雙方建筑施工設備租賃合同行為的效力。“年底”是必然到來的事實,應該說是期限,但決定該行為效力的并非是年底的到來,而是“設備是否有富余”這一或然的事實。由此可認定為是附條件。如果說“設備有富余”,表明條件成就,意味著租賃合同開始生效,由此可以認定是附延緩條件,非解除條件;是附肯定條件,非否定條件。綜上所述,可以認定只有C項是正確答案。
例題二:《合同法》第68條規(guī)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理論稱此種權利為( )。
A。同時履行抗辯權 B。先訴抗辯權
C。不安抗辯權 D。債務人抗辯權
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雙務合同中的不安抗辯權。顯然,各位考生可以從歷年真題中得知合同法中雙務合同的相關內容也是每年民法必考的內容。下面我們就對這個知識點進行深入分析:抗辯權是對抗請求權的權利,當對方提出請求時,你的抗辯權成立,享有抗辯權的一方可以不履行請求權人所請求履行的義務,也不構成違約。不安抗辯權是基于對抗辯權人產生的“不安全”狀態(tài)所享有的抗辯權。根據(jù)合同約定,負有先履行義務一方的債務人,到了履行期限應當履行時,發(fā)現(xiàn)后履行義務的一方存在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風險,如果先履行義務一方還繼續(xù)履行,其結果是對方不能履行,對方進而破產的話,對先履行義務的一方非常不利。故而法律賦予先履行義務一方“不安抗辯權”來彌補后履行義務一方可能喪失履約能力所產生的風險!逗贤ā返68條是不安抗辯權的法律根據(jù)。故C項正確。A項同時履行抗辯權適用的條件是不分履行先后順序;B項先訴抗辯權是一般保證人享有的,其適用條件必須是在保證關系中;D項債務人抗辯權過于籠統(tǒng),適用條件有多個,包括時效抗辯、不可抗力抗辯等,因此,這三項不符合題意。
考試需要注意的是,抗辯權是民法理論上的概括總結,散見于《民法通則》和《合同法》、《擔保法》中,法律條文并不顯示抗辯權字眼。理解抗辯權一定要根據(jù)法條和理論闡述共同進行。最重要的抗辯權有時效抗辯權、雙務合同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后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保證中的先訴(先索)抗辯權。時效抗辯為永久抗辯,后四種稱暫時(延期)抗辯?罐q權是重要考點,將來還會以不同方式進行命題。
例題三:從一般意義而言,犯罪客觀方面的選擇要件包括了:
A、犯罪的行為、犯罪的結果 B、犯罪的動機、犯罪的目的
C、犯罪的故意、犯罪的過失 D、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
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犯罪客觀方面選擇要件。這是犯罪構成中的四個要件之一,也是刑法的核心所在。
根據(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對大多數(shù)犯罪來說,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等并非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但是,對于有些犯罪來說,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是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必要要件,即構成要件的時間、地點、方法對某些行為是否構成該種犯罪具有決定性作用。例如,刑法第340條和第341條的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和非法狩獵罪,把“禁漁期”、“禁獵期”、“禁漁區(qū)”、“禁獵區(qū)”、“禁用的工具、方法”等規(guī)定為構成這些犯罪的必備要件,因而實施的行為是否具備這些因素,便成為區(qū)分罪與非罪的重要條件。再如,刑法第257條規(guī)定,只有用暴力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才構成干涉婚姻自由罪。在這里,是否使用暴力方法干涉,就成為區(qū)分罪與非罪的標志。所以,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是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選擇要件。本題選項A中,犯罪行為是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必要要件,選項BC中的犯罪動機、犯罪目的和犯罪故意/犯罪過失都是犯罪構成主觀方面的內容,所以,本題的正確答案是D。
例題四:根據(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在下列情形中,應當采用限制加重原則實行并罰的是:
A、判決宣告的數(shù)個主刑中有數(shù)個死刑或者最重刑為死刑的
B、判決宣告的數(shù)個主刑中有數(shù)個無期徒刑或者最重刑為無期徒刑的
C、數(shù)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
D、判決宣告的數(shù)個主刑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
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數(shù)罪并罰中限制加重原則的適用。這是刑罰具體適用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今后的實務工作中也會大范圍適用到,下面本文就這一問題進行細致分析:
在我國刑法關于數(shù)罪并罰原則中,限制加重原則適用于數(shù)個同種有期自由刑之間的并罰。所以,選項D“判決宣告的數(shù)個主刑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應當適用限制加重原則進行并罰。選項A“判決宣告的數(shù)個主刑中有數(shù)個死刑或者最重刑為死刑的”和選項B“判決宣告的數(shù)個主刑中有數(shù)個無期徒刑或者最重刑為無期徒刑的”適用的數(shù)罪并罰原則是吸收原則,選項C“數(shù)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適用的數(shù)罪并罰原則是并科原則,所以,本題的正確答案是D。
考試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數(shù)罪并罰中限制加重原則的適用,限制加重原則只適用于數(shù)個同種有期自由刑的并罰,即數(shù)個有期徒刑、數(shù)個拘役、數(shù)個管制的并罰,對于數(shù)個不同種有期自由刑的并罰,不能適用限制加重原則。
而且,尤其不能忽略的一點是新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八)》對于此部分的內容進行了新的修正,修改為: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shù)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shù)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梢哉f,作為一個傳統(tǒng)熱點,這一知識點又被修正,于是變得更加重要。
綜上所述,法學考試一直貫徹著一個原則就是“重點恒重”,本文中提到的這四個題目非常典型,也是幾乎每年都從不同角度考查的知識點,而且又存在新的增補,希望各位考生能夠全面理解,精準把握,走向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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