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試專業(yè)綜合Ⅰ典型性案例分析題精講
案例分析題在政法干警考試專業(yè)綜合Ⅰ占據(jù)相當分量,分值之大足以使考生對其高度重視,為了使廣大考生熟悉此類題型的作答規(guī)律獲取高分,中公教育專家在此挑選2個具有典型性案例進行精講,以助考生考取理想成績。
1.曹某懷疑其妻與韓某有不正當關系,于某日晚跟蹤其妻來到韓某住處,曹某發(fā)現(xiàn)其妻坐在韓某的床上,披頭散發(fā)正在哭泣。曹某大怒而毆打其妻,與韓某發(fā)生爭吵。曹某知道韓某有錢,決定借機敲詐他一筆,謊稱解決問題,將韓某騙至其表妹楊某(不在家)的住所,曹某對韓某進行捆綁、毆打。不堪忍受的情況下,韓某承認與曹妻有不正當關系,提出用金錢補償。在曹某的脅迫下,韓某數(shù)次打電話要家人將20萬元放在某公園的指定場所,韓某的家人并未照辦。此時,楊某回家,知道實情后,并未制止,與曹某一起致信韓某的妻子稱:韓某系卑鄙小人,現(xiàn)在我等控制之中,速送20萬元至某公園指定地點,見錢放人,不得報警,否則后果自負。因害怕,韓某將錢放至指定地點,并通知曹某,曹某留下楊某看管韓某,自己去取贓款。在曹某取錢之際,韓某哀求楊某,楊某心動將韓某放走,并與韓某一起去派出所報警,帶領公安人員去公園捉拿曹某,但此時曹某早已攜款逃走。
閱讀分析上訴案例后,請回答以下問題:
(1)曹某的行為構成何罪?
(2)楊某私自將韓某放走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請說明理由。
(3)楊某的行為有何法定量刑情節(jié)?
(4)假設曹某在犯罪過程中殺害了韓某,其行為如何處理?
第一題【參考答案】
、俅缶V規(guī)定:第(1)問所涉及的大綱考查點是刑法第十六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的綁架罪。
②大綱解析:綁架罪指,我國《刑法》第239條規(guī)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
、墼囶}解析:曹某的行為構成綁架罪。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本案中,曹某對韓某進行捆綁、毆打,并讓韓某先后數(shù)次給家里打電話,要其家人講20萬元放在某公園的指定場所,屬于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他人,其行為符合綁架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第二題【參考答案】
、俅缶V規(guī)定:第(2)問所涉及的大綱考查點是刑法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tài)中的犯罪中止及第五章共同犯罪。
②大綱解析:犯罪中止,我國《刑法》第24條規(guī)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共同犯罪,我國《刑法》第25條規(guī)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墼囶}解析:楊某私自將韓某放走的行為,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要想成立犯罪中止,必須有效地阻止整個犯罪既遂。本案中,曹某與楊某系共同犯罪,但楊某并沒有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fā)生,故楊某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
第三題【參考答案】
、俅缶V規(guī)定:第(3)問所涉及的大綱考查點是刑法第五章共同犯罪中的從犯,第九章量刑中的自首。
②大綱解析:從犯指,我國《刑法》第27條規(guī)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自首指,我國《刑法》第67條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③試題解析:楊某在本案中屬于從犯,并有自首情節(jié)。綜觀全案,楊某在共同犯罪中顯然只是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屬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楊某將韓某放走,并到公安機關報案,系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四題【參考答案】
、俅缶V規(guī)定:第(4)問所涉及的大綱考查點是第六章一罪與數(shù)罪中的結果加重犯。
、诖缶V解析:結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結果犯。是指故意實施刑法規(guī)定的一個基本犯罪行為,由于發(fā)生了更為嚴重的結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由于結果加重犯只有一個犯罪行為,只是危害結果較為嚴重,故認定為一罪。在國外,結果加重犯一般成立獨立的罪名。根據(jù)中國的刑事立法與司法實踐,結果加重犯的罪名與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結果加重犯不成立獨立的罪名。
、墼囶}解析:曹某的行為構成綁架罪的結果加重犯。在綁架的過程中致人死亡或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2.1995年,吳仁與劉云結婚,生一子吳相,夫婦經(jīng)營一家書店,生意很好。2002年春節(jié),一家三口外出度假,在高速公路上發(fā)生意外,一家三口全部遇難。喪事處理完畢后,吳仁的弟弟吳義(吳仁唯一的親人,已經(jīng)成家)幫助清理了全部遺產(chǎn):有豪華住宅一套,別克轎車一輛,還有書店資產(chǎn)等共值200萬,吳義打算繼承全部遺產(chǎn),但劉云的養(yǎng)父提出要繼承女兒的一半的財產(chǎn),于是與吳義發(fā)生爭執(zhí)。后劉云的養(yǎng)父向法院提出繼承女兒全部財產(chǎn)。
請分析該案繼承關系?
【參考答案】
、俅缶V規(guī)定:本題所涉及的大綱考查點是民法第二十章的繼承問題。
、诖缶V解析:我國《繼承法》第10條規(guī)定,遺產(chǎn)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yǎng)兄弟姐妹、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guī)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fā)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墼囶}解析:本案吳仁、劉云,吳相均有繼承人,推定長輩吳仁與劉云先死亡,其子后死亡;吳仁與劉云同輩,各自都有繼承人,可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fā)生繼承。
吳仁與劉云的遺產(chǎn)200萬,夫妻各分100萬。
吳仁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吳相,其遺產(chǎn)100萬由吳相繼承,吳義作為第二順序不發(fā)生繼承。劉云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事吳相與劉云的養(yǎng)父,其遺產(chǎn)由劉云的養(yǎng)父和吳相分別繼承50萬。
吳相繼承其父母遺產(chǎn)共計150萬元,吳相死后,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只有第二順序繼承人劉的養(yǎng)父,吳相的遺產(chǎn)由劉云的養(yǎng)父繼承。故劉云的養(yǎng)父可以繼承本案全部遺產(chǎn)。
輔導課程
圖書推薦
招警復習資料
招警最新信息
最新招考信息
- 1貴州醫(y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yī)院2023年第十一屆貴州人博會引進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引才工作方案
- 2黔東南州各縣(市)事業(yè)單位2023年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方案
- 3銅仁市2023年“英才聚銅·仁才回引”公告
- 4貴州雙龍冷鏈物流發(fā)展有限公司2023年招聘啟事
- 5岑鞏縣浩達糧油購銷有限責任公司2023年公開招聘方案
- 6“谷雨英才·職選茅臺”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023年公開招聘管理類崗位人員公告
- 7鳳岡中石化交旅能源發(fā)展有限公司2023年招聘公告
- 8“谷雨英才·職選茅臺”貴州遵義茅臺機場有限責任公司2023年社會招聘公告
- 9遵義醫(yī)科大學附屬口腔醫(yī)院2023年住院醫(yī)師規(guī)范化培訓招錄簡章
- 10貴州省2023年住院醫(yī)師規(guī)范化培訓(西醫(yī)臨床)招錄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