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招考《民法學》復習資料:民事法律行為(1)
2011年政法干警《民法學》真題:
3.2001年1月1日,甲乙簽訂一份汽車買賣合同,雙方約定6個月后該合同生效,這屬于( )。
A。附終期的民事法律行為 B。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為
C。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D。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答案】B。
中公解析: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區(qū)別是:條件是將來不確定的事實,而期限是將來確定的事實。本題中甲乙約定6個月后合同生效,可見所附的是期限,排除CD。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為指在始期屆至之前,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是停止的。附終期的民事法律行為指在終期屆至時,既有的效力便告解除。故本題答案選B。
在此,中公教育專家對此知識點進行拓展性分析,有助于廣大考生全面了解民法學中的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法民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不包括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為。嚴格稱謂是“法律行為”,中國民法稱民事法律行為。
二、民事法律行為特征
1.應是民事主體實施的以發(fā)生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
2.應是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素的行為;
3.應是合法行為。
三、民事法律行為分類
1.根據(jù)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需要一方還是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其可分為:單方行為、雙方行為和多方行為。
2.根據(jù)其是否必須采取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要式行為和不要式行為。
3.根據(jù)其行為是否需要當事人支付對價(互為對價,但是非為要求等價性),民事法律行為就可以分為:有償行為和無償行為。
4.依據(jù)其行為生效是否以標的物的交付為要件,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諾成行為和實踐行為。諾成行為自當事人達成合意時成立,當事人交付標的物為履行其義務;而實踐性行為自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時成立,交付標的物為行為成立的要件。
5.根據(jù)其相互間的關系,民事法律行為可分為:主行為和從行為。從行為依賴于主行為。
6.根據(jù)行為人實施行為所要發(fā)生法律后果的性質(zhì),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財產(chǎn)行為和人身行為。
四、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與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1.概念: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附有決定該行為效力發(fā)生或者消滅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所謂的條件是指將來發(fā)生的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不確定的事實。
2.條件類型:
(1)延緩條件與解除條件。這是根據(jù)條件的效力為標準而區(qū)分的。
A。延緩條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fā)生,使法律行為只有當約定的事實出現(xiàn)時,才發(fā)生效力的條件。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為暫時不生效,因此,也稱停止條件。民事法律行為附延緩條件后,法律行為的效力就獲延緩或暫時停止,待所附條件出現(xiàn)時再發(fā)生效力。
B。解除條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存續(xù),使已發(fā)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條件實現(xiàn)時終止的條件。解除條件的作用,在于使條件所附的已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歸于消滅。例如甲、乙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出租人甲的兒子一旦留學歸國并需要住房,就終止合同。“留學歸國并需要住房”,就是房屋租賃合同所附的解除條件。
(2)積極條件與消極條件:
A。積極條件是以所設事實發(fā)生為內(nèi)容的條件。
B。消極條件是以所設事實不發(fā)生為內(nèi)容的條件。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1.概念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期限是表意人選定的、作為意思表示效果發(fā)生或者消滅控制手段的、將來確定發(fā)生的事實。
2.期限的法律要件
(1)須屬將來事實,已經(jīng)發(fā)生的事實不能被設定為期限。
(2)須屬必成事實,即其發(fā)生為確定的事實。不可能發(fā)生的事實(如千年以后贈與),不能被設定為期限。
3.始期和終期
這是以期限效力為標準而對期限作的區(qū)分。
1.始期。這是使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fā)生的期限。在始期屆至之前,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是停止的,在期限到來時,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方始發(fā)生,故也稱停止期限。如簽訂合同注明“自明年1月1日生效”,該日期就是該合同的始期。
2.終期。這是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終止的期限,在終期屆至時,既有的效力便告解除,故也稱解除期限。如合同條款中約定“本合同于明年底終止”,明年底就是該合同所附的終期。
4.期限的效力
(1)期限到來前之效力。
A。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期限未屆至時,不生效;而附終期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期限未屆滿時,其效力不終止。
B。因期限屆至而享有利益的當事人取得“利益期待權”,該權利可作為處分行為和繼承的標的,并受侵權行為法的保護。因期限未到來而享有的利益,是為“期限利益”,亦受法律保護。
(2)期限到來后的效力。
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為,在始期屆至時,發(fā)生效力;而附終期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終期屆滿時,終止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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