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招考《民法學》復習資料:可撤銷婚姻
2011年政法干警考試有這樣一道題:
以下屬于可撤銷婚姻的是( )
A重婚 B直系血親之間結婚 C未到法定婚齡結婚 D因脅迫結婚
題中四選項的四種婚姻都包含違反婚姻法的要件,但題干要求選出屬于可撤銷婚姻的情形,那就要圍繞可撤銷婚姻的概念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展開論述。在此,中公教育專家對此知識點進行拓展性分析,有助于廣大考生全面了解民法學中的可撤銷婚姻。
一、可撤銷婚姻概念
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婚姻可以撤銷的原因為受脅迫。
所謂脅迫,是指非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chǎn)生損害或者以直接對他人實施損害相威脅,使
某人產(chǎn)生恐懼或者因受到損害而結婚。脅迫的手段有兩種類型:一種是非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chǎn)生損害相威脅,而使某人產(chǎn)生恐懼。將要發(fā)生的損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體、財產(chǎn)、名譽、自由、健康等方面的,并且沒有法律依據(jù)。另一種是直接對他人實施不法行為,給某人造成損害,而迫使該人結婚。這種直接損害可以是對肉體的直接損害,如綁架對方,也可以是對精神的直接損害,如誹謗對方等。當事人在受到威脅而結婚時,其締結婚姻關系的行為并不是出于其真實的意思表示,這就違反了婚姻法關于婚姻自由、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規(guī)定,因而法律賦予受脅迫的一方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使受脅迫的一方可以根據(jù)自己的意愿,來選擇自己是否與對方結為夫妻。
二、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請求權人
有權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人只能是因脅迫結婚的被脅迫人。這是由于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受脅迫方在締結婚姻關系時,不能真實的表達自己的意愿,婚姻關系違背受脅迫方的意志。為了貫徹執(zhí)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讓受脅迫方能充分地表達自己的婚姻意志,婚姻法規(guī)定,盡管脅迫的婚姻已經(jīng)成立,但是受脅迫方仍可以在脅迫的婚姻成立后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其婚姻效力的申請。由于脅迫婚姻的另一方當事人在締結婚姻關系時,并沒有違背自己真實的婚姻意思,換句話說,他(她)在結婚時已經(jīng)明確知道自己將與被脅迫方結婚,且愿意與其結婚,因此脅迫婚姻的這方當事人在婚姻關系成立后,沒有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請求權。
三、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申請的時間
因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方雖然具有撤銷該婚姻效力的請求權,但是這一請求權的行使不是沒有任何限制的。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這個規(guī)定表明,受脅迫方必須在法律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使行撤銷其婚姻效力的請求權。
依據(jù)規(guī)定,受脅迫方行使請求撤銷婚姻效力的請求權的期限是一年,也就是說在這一年期限內(nèi),受脅迫方必須決定是否提出請求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否則,受脅迫方就失去了提出申請撤銷婚姻效力的權利。那么,這一年的期限從何時起算呢?本條規(guī)定的這一年期限的起算時間有二種情形,第一,自受脅迫方結婚登記之日起算,即受脅迫方應當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nèi)決定是否申請有關部門撤銷其婚姻的效力。第二,自受脅迫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算,即受脅迫方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決定是否申請有關部門撤銷其婚姻的效力。這種情況主要考慮到在脅迫的婚姻中,有的受脅迫方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如綁架、拐賣的婦女被迫與他人締結婚姻關系,這些婦女在被他人限制人身自由,有關部門未解救前,是無法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的,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受脅迫方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時間必須待其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綜上所述,文章起始之處所列之題的選項是D.因脅迫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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