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招考民法學沖刺考點速覽
一、總則:
1.民法的基本原則:
①平等原則;②自愿原則;③公平原則:利益均衡;
④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市場制度的互惠性行事;
⑤等價有償原則:主體在財產流轉關系中進行等價交換;
⑥公序良俗原則:遵守法律、政策、社會公德。
2.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合伙
①法人:依法成立的,能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
②合伙: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xié)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的聯(lián)合體。
【普通合伙,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合伙人對他加入之前合伙的債務同原合伙人一起負連帶責任;退伙人對其參加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責任】。
3.民事權利能力:指法律規(guī)定的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始于出生/成立,終于死亡/依法撤銷或解散) | ||
4.民事行為能力:指法律確認的民事主體以自己的意思從事民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
我國現(xiàn)行立法采取年齡和精神狀況兩種標準進行劃分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 |
||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精神正常+≥18歲
(或≥16且<18+勞動收入滿足生活) |
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 ≥10+<18or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 | 有效行為:純獲利益or與其年齡/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
其他行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or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方有效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 <10周歲or不能辨認自己行為 | 有效:純獲利益; 其他行為:由其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
5.民事行為:
(1)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民事行為。
生效條件:①主體合格;②意思表示真實;③內容合法;④形式合法。
附條件:在意思表示中附有決定該行為效力的發(fā)生條件(延緩條件)或消滅條件(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附期限:在意思表示中含有生效期限(始期)和失效期限(終期)的民事法律行為。
(2)無效民事行為:指欠缺法律行為的根本生效要件,而自始不發(fā)生行為人意思預期的效力的民事行為。類型: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為;③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④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行為;⑥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行為;⑦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行為。
(3)可撤銷行為:因行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可以訴變更或撤銷的行為。須自行為成立時起一年行使撤銷權。類型:①重大誤解;②顯失公平;③乘人之危;④欺詐、脅迫→損害其他當事人。
(4)效力待定的行為:法律行為雖已成立,但有待享有形成權的第三人作出追認或拒絕的意思表示來使之有效或無效的行為。
類型:①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②無權處分;③無權代理。
6.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為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無權代理:沒有代理權,而以本人名義實施、將效果歸于本人的代理——未經本人追認,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表見代理,行為人無代理權,但第三人在客觀上相信其有代理權而與其實施的代理行為,該行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擔的代理】
7.訴訟時效,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屆滿,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
【訴訟時效的中止,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暫時停止的制度;
訴訟時效的中斷,指訴訟時效因發(fā)生權利人向義務人請求履行義務等法定事由不再進行,并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的制度】
【除斥期間,指某種權利的法定存續(xù)期間,權利人若此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期間屆滿后,該項實體權利即告消滅】
【訴訟時效一般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
普通訴訟時效2年;短期訴訟時效1年: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財物丟失損毀】
【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不能中止中斷】
二、物權
1.業(yè)主的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指業(yè)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①所有權:對專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
、共有權:依法律或管理規(guī)約的規(guī)定,業(yè)主對區(qū)分所有建筑物之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權利。
、成員權:基于一棟建筑物的構造、權利歸屬及使用上的密切關系而形成的、業(yè)主作為建筑物管理團體之一成員所享有的權利。
2.相鄰關系:指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在行使對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相互之間應當給予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3.用益物權: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定限物權。類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
地役權,是指不動產的權利人如所有權或使用權人,為自己使用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4.擔保物權:指以確保債務清償為目的,而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權利上設立的定限物權,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1)種類:抵押權、質權(意思自治),留置權(法律規(guī)定)
(2)特征:①優(yōu)先受償性:②從屬于所擔保的債權;③不可分性:全部債權清償前,可就擔保物全部行使權利;④物上代位性:擔保物賠償金等可為擔保物的代替物。
(3)抵押權,指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為動產、不動產,不轉移占有給債權人(抵押權人)的擔保物權。
抵押權具有追及性: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物的,抵押權人繼續(xù)實行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代替?zhèn)鶆杖饲鍍斊淙總鶆眨沟盅簷嘞麥;受讓人清償債務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償?/p>
抵押權的設立:①抵押物適格;②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應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如果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數(shù)個抵押權,則其受償?shù)捻樞?/strong>是:A。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B。多個已登記的按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C。多個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4)質權:出質人提供的質押財產為動產或財產權利證書,移交給債權人(質權人)占有的擔保物權。【設定:質押合同+質押財產的交付(質權于質押財產交付時成立)】
(5)留置權:指按照約定占有債務人動產的債權人,于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得留置該動產并以其價值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strong>適用于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等,實現(xiàn)條件:≥兩個月寬限期+寬限期內債務人仍未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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